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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X、汉XX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9)甘0502刑初29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谢宜珊律师
缓刑

案件详情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甘0502刑初291号

  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XX,男,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高中文化,原系甘肃省XX,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马村**,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XX,甘肃XX律师。

  被告人汉XX,男,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高中文化,原系甘肃省XX公司项目部施工员,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宜珊,甘肃XX律师。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公诉刑诉(2018)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XX、汉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XX、汉XX,辩护人曹XX、谢宜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甘肃省XX公司经过投标,成为天水市秦州大道污水管网建设工程中标施工单位,2017年1月19日,与天水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签订天水市秦州大道污水管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2月9日,甘肃省XX公司市政工程公司决定由公司副经理程XX全面负责天水市秦州大道污水管网建设工程项目部开工前期准备工作,被告人汉XX作为该工程的现场施工员,负责现场的具体施工。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程XX和汉XX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在天水市××区开挖沟槽。当日11时许,施工现场发生塌方,导致在沟槽底清理渣土的刘X1、向X、刘X2和土堆上的豆X四名民工被埋压死亡。被告人程XX负事故的直接责任,汉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XX、汉XX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程XX、汉XX有自首情节,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程XX对指控的犯罪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曹XX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辩解被告人程XX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参与救援和善后工作,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本案为过失犯罪,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平时表现良好,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汉XX对指控的犯罪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谢宜珊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辩解被告人汉XX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参与救援和善后工作,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XX和汉XX分别于2015年7月20日、8月1日与甘肃省XX公司市政工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程XX根据公司安排担任项目副经理,汉XX根据公司实际安排担任施工员。

  2017年1月,甘肃省XX公司经过投标,成为天水市秦州大道污水管网建设工程中标施工单位,2017年1月19日,与天水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签订天水市秦州大道污水管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2月9日,甘肃省XX公司市政工程公司决定由公司副经理程XX全面负责天水市秦州大道污水管网建设工程项目部开工前期准备工作,被告人汉XX作为该工程的现场施工员,负责现场的具体施工。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程XX和汉XX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在天水市××区槽。当日11时许,在进行开挖沟槽时施工现场发生塌方,导致在沟槽底清理渣土的刘X1、向X、刘X2和土堆上的豆X四名民工被埋压死亡。

  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刘X1、向X、刘X2、豆X均系胸腹部联合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经天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技术分析报告显示,被告人程XX系项目负责人,违法施工的现场直接责任人,工作严重失职,在项目部未组建、管理人员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专项方案未经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核,擅自进行工程试验段沟槽开挖,对深度超过5m的沟槽,施工前未组织专家论证,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放坡、执行沟槽边1m内禁止堆土的规定,未能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于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被告人汉XX系现场技术员,安全意识淡薄,工作失职,在沟槽土方开挖专项方案未经批准前,未按《土方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放线组织施工,违章指挥,事故发生时不在现场,违反劳动纪律,对于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作业人员刘X2、向X、刘X1违章作业,挖掘坡脚部位扰动坡脚,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挖机司机胡X安全技术素质不高,违章作业,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程XX、汉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侦查中,甘肃省XX公司市政工程公司与死者刘X1、向X、刘X2、豆X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甘肃省XX公司市政工程公司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X1、向X、刘X2、豆X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各90万元,已履行。各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程XX、汉XX的失职行为均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XX、汉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天水市秦州大道污水管网建设工程建设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秦州大道污水管网施工图设计说明,监理工程师通知及监理日志,甘肃省XX公司市政公司任命程XX文件,程XX劳动合同书、汉XX劳动合同书、汉XX施工员证复印件,证人赵X、胡X、叶X、张X、李X、马X、范X、韦X的证言,案发现场救援视频资料,天水市秦州大道污水管网建设工程2·20较大基槽边坡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技术分析报告,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刘X1、向X、刘X2、豆X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银行转账回执单,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户籍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XX、汉XX在建设工程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事故,致四人死亡,程XX负直接责任,汉XX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程XX、汉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审理中自愿认罪,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汉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素梅

  审 判 员  周海睿

  人民陪审员  熊祥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杨XX

  书 记 员  董XX


  • 2019-10-24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原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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