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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费纠纷

  • 婚姻家庭
  • (2020)京0116民初2442
婚姻家庭
周英律师
北京典石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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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北京市怀柔区XX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6民初2442号

  原告:荆X1,男,200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理人:荆X2,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北京XX律师。

  被告:王X,女,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荆X1与被告王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荆X1法定代理人荆X2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X、周英,被告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荆X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9年11月到2020年6月的抚养费按照原离婚协议约定每月500元,共计4000元;2.自2020年7月始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每月月初支付;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荆X1系王X与荆X2之子,2018年荆X2与王X在怀柔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荆X1由荆X2抚养,随男方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500元,至原告大学毕业为止。现随着原告年龄的增长,物价的上涨,原告物质生活和学习的要求提高,为保证原告正常学习、生活以及医疗开支,现原告请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500元。荆X2现在生活存在实际的困难,因被告起诉了荆X2分割离婚财产,荆X2给付被告分割款5万余元,荆X2的母亲现在还患有癌症,还要进行化疗,增加了原有的生活支出以及生活压力。

  王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之前一直在给付抚养费,我们离婚协议约定孩子每月与我生活两日,自2019年11月开始荆X2不再让我看望孩子,所以我才没有给付抚养费。2019年12月开始我就没有工作了。我认为荆X2赡养父母与增加抚养费没有关系,不能将所有生活的费用都增加到我给付的抚养费上,孩子现在基本没有学费,生活费每年也达不到3万-5万元,根据怀柔的基本生活水平孩子的抚养费也是够的,我们应该根据自己的生活条件来抚养孩子。我现在已经再婚,且已怀孕8个月,生活也很困难,所以我也不同意增加抚养费。另我生产之后会有很长时间不能工作,没有收入,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给付至大学毕业止无力支付,故我现在只同意给付抚养费至荆X1年满十八周岁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荆X2与王X于2006年3月31日登记结婚,2008年1月22日生育一子荆X1。2018年9月14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荆X1由荆X2抚养,王X自离婚之日起至荆X1大学毕业止,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2019年10月之前王X均依约按照每月500元标准给付抚养费,2019年11月之后再无给付。荆X2在北京XX工作,有固定收入,王X现已怀孕并处于失业状态。

  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民事判决书、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荆X2与王X于2018年9月1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该协议履行。双方均认可2019年10月之前王X均依约按照每月500元标准给付抚养费,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未给付抚养费金额为4000元,故本院对该金额予以支持。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每月给付抚养费的数额,根据给付义务人的收入状况以及子女的生活需要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给付义务人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原告荆X1的生活、学习费用不断增加,原告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被告王X没有工作且无固定收入,对于后续的抚养费,本院综合考虑当地的生活水平、原告的实际生活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酌情予以确定。

  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本院认为,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对于成年子女的抚养,如果该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出于某种原因不能维持生活时,父母也要根据需要和可能,负担其生活费用或给予一定的帮助。如果该子女完全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那么,父母不需要履行抚养义务,当然如果父母自愿给予子女以经济上的帮助,法律也不会干预。本案中荆X2与王X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给付荆X1年满十八周岁后的抚养费内容,可视为荆X2与王X在离婚时自愿达成的对于荆X1成年后生活进行经济帮助的约定。该项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该约定予以履行。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荆X1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的抚养费共计4000元;

  二、王X自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起至荆X1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给付荆X1抚养费800元(每季度预付一次,二〇二〇年七月至九月的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自二〇二〇年十月始的抚养费,于每季度初五日前给付);

  三、王X自荆X1年满十八周岁起至大学毕业止每月给付荆X1生活费500元;

  四、驳回荆X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王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荆X1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晓岐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XX

  书 记 员 马XX

  书 记 员 杨XX


  • 2020-07-28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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