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铜川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明东,陕西XX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XX,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川市XX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耀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陕西XX公司下欠铜川市XX公司XXX元工程款,陕西XX公司在调解协议生效后10内支付铜川市XX公司600000元,下剩600000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铜川市XX公司负担。权利人铜川市XX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到期债权60万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于2014年5月4日扣划陕西XX公司银行存款608400元(其中案件款600000元,执行费8400元),并将案件款支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民初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期60万元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向锋
审 判 员 王建文
助理审判员 李XX
书 记 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