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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甘肃XX公司、甘肃XX公司诉被告宁XX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4)城民三初字第39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生辉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甘肃XX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X,甘肃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生辉,甘肃XX律师。


原告甘肃XX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甘肃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生辉,甘肃XX律师。


被告宁XX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XX公司、甘肃XX公司诉被告宁XX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XX公司、甘肃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28元,减半收取506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强


审 判 员  包小红


人民陪审员  马XX



书 记 员  常XX


  • 2014-11-18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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