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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赵XX等与古XX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1民初477号
原告:张XX,女,汉族,1956年6月4日生,住沧县。
原告:赵XX,男,汉族,1986年8月30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赵XX,男,汉族,1983年4月12日生,住沧县。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徐跃峰,河北XX律师。
被告:古XX,男,汉族,1951年8月11日生,住沧县。
委托代理人:许XX,系古XX儿媳。
被告:古XX,男,汉族,1975年4月8日生,住沧县。
原告张XX、赵XX、赵XX与被告古XX、古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2019年6月1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周宝康
人民陪审员 常景志
人民陪审员 张振常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