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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XX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4)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05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翔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X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翔,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XX公司(以下简称武汉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作呈,武汉XX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XX公司于2014年4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XX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2元,减半收取为1211元,由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利敏


审 判 员  王佼莉


代理审判员  刘丹丹



书 记 员  张诗怡


  • 2014-04-01
  • 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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