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X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翔,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XX公司(以下简称武汉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作呈,武汉XX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XX公司于2014年4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XX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2元,减半收取为1211元,由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利敏
审 判 员 王佼莉
代理审判员 刘丹丹
书 记 员 张诗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