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重庆市XX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 行政类
  • (2014)津法行初字第0014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勇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东部新城C3号津XX,组织机构代码:676XXXX4092-7。


法定代表人:周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勇,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XX,组织机构代码:771XXXX8422-9。


法定代表人:刘X,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X,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第三人:谭XX,男,汉族,1983年4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原告重庆市XX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以与被告的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XX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光彬


代理审判员  柯润菲


人民陪审员  张贵群



书 记 员  王XX


  • 2014-09-03
  • 江津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