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荆门市仙鹤宾馆有限公司与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4)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15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兴云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反诉被告)荆门市仙鹤宾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兴云,湖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XX,湖北XX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XX,男,生于1955年11月4日,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X,湖北XX律师。


原告荆门市仙鹤宾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XX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4年7月9日,李XX对荆门市仙鹤宾馆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审查后予以受理并决定与本诉合并审理。诉讼中,原告荆门市仙鹤宾馆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李XX均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仙鹤宾馆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仙鹤宾馆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荆门市仙鹤宾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反诉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  胡XX



书记员  黄XX


  • 2014-09-23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