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北京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5)栾民初字第26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秦永建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北京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永建,河北XX律师。


被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X,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X,该公司法务部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4元,减半收取1647元,由原告北京XX公司负担。


助理审判员 李 刚



书 记 员 刘XX


  • 2015-02-15
  • 栾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