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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转错帐后,极力为原告挽回损失

  • 债权债务
  • (2019)甘1225民初1431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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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案件详情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甘1225 民初1431号

案情简介:2019年12月2日,由于原告疏忽,在给他人支付货款时,误将 79260 元货款转入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623XXXX3900********的账户。2019年12月3日原告向该账户又转入10元,并备注“请回我电话187*********,款转错了”。被告在收到上述款项后用于消费。后被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仅归还不当得利款24260元。

办案经过:律师介入后,立即申请法院,冻结被告的银行卡。

案件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781元,减半收取890.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2019-12-30
  • 西和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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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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