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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王X离婚后财产纠纷

  • 婚姻家庭
  • (2020)辽0283民初306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晓棠律师
维护当事人的护法权益

案件详情

  辽宁省庄河市XX民事判决书

  (2020)辽0283民初3060号

  原告:李X,女,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住庄河市。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棠,系辽宁XX律师。

  被告:王X1,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住庄河市。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X,系庄河市欣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系庄河市欣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X与被告王X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棠、被告王X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离婚分割的位于大连开XX房屋归原告所有;2.责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3.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撤回责令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增加要求被告自××××年××月份起每月支付婚生女抚养费2000元,幼儿园期间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期间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高中期间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经庄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X2。因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于××××年××月20日,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在庄河市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在该协议中,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约定为: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XX不动产权第××××号)归女方所有,此房屋剩余贷款由女方负责偿还。现在,原、被告已离婚2个多月,原告欲一次性还清房屋贷款,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配合原告,将上述房屋剩余贷款还清,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过户手续,均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本诉讼。同时,离婚协议约定了婚生女抚养权归女方,以及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的标准。恳请贵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王X1辩称,1.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于××××年××月2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虽然约定了位于大连经济开XX的房屋归原告所有,但该协议同时约定案涉房屋剩余房贷由原告负责偿还,并且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11万元,但原告并未按该协议履行。且自办理离婚协议至今,2020年5月份、6月份房屋贷款合计4672.36元,也是由被告偿还的;2.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与原告提出要求抚养费的请求,是两个法律关系,因此在本案中不应当处理抚养费问题;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11万元,并返还离婚后被告偿还的房屋贷款4672.36元。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拟证明:1.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20日经庄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XX不动产权第010XXXX1510号)归女方所有,此房屋剩余贷款由女方偿还;2.离婚协议同时对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进行了约定。被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质证称,该离婚协议中虽然约定了案涉房屋归女方所有,但同时约定了剩余房屋贷款由女方负责偿还,并且女方应一次性给付男方11万元。经审查,该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二、不动产权证书。拟证明,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共同购买了位于大连市经济技术开XX的房屋[产权证号为:辽(2018)金普新区不动产权第010XXXX1510号、第010XXXX1511号,建筑面积:83.34平方米。共有情况:共同共有]该房屋在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抵押贷款33万元,在上海XX银行贷款4.8万元。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此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三、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全部还款通知书、贷款还清证明、注销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XX银行个人提前还款申请书。拟证明:原告的公积金贷款已清偿完毕,并办理了注销房地产抵押登记,且原告已向XX银行申请一次性还清房屋贷款,案涉房屋已具备办理过户条件。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离婚协议书。拟证明:××××年××月20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双方自愿离婚,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原告偿还,但前提是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11万元,亦系被告主张要求原告给付11万元的法律依据。原告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事项不予认可,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分割,仅约定了案涉房屋归女方所有,而被告所称的女方一次性付给男方11万元是对其他共同财产的约定,并未明确约定是房屋折价款。经审查,该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二、XX银行账单详情、住房公积金还款情况查询。拟证明:原告离婚后未按协议履行按期偿还房屋贷款的义务,被告分别于2020年5月5日、6月5日偿还了案涉房屋商业贷款每月900元,并分别于2020年5月9日、6月9日偿还了案涉房屋公积金贷款每月1436.18元,合计4672.36元。原告质证称,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抚养费,故双方口头约定,以被告偿还的案涉房屋按揭贷款折抵抚养费。经审查,该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依据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年××月20日,双方经庄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男方王X1与女方李X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房屋使用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并共同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一、离婚原因:感情不合。二、子女抚养:婚生一女王X2(××××年××月××日出生)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承担抚养费贰仟元整,双方约定孩子幼儿园期间男方每月承担抚养费叁仟元整,孩子小学和初中期间,男方每月承担抚养费四仟元整,孩子高中期间,男方每月承担抚养费伍仟元整,抚养费至孩子高中毕业止,若孩子发生重大疾病,所需费用由男方双方各承担一半。三、财产分割:轿车一辆(辽B×××××)归男方所有。四、房屋分割: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XX不动产权第××××号)归女方所有,此房屋剩余贷款由女方负责偿还。五、其它事项:婚后共同存款一万柒仟元整,归女方所有,婚后无共同外债。女方一次性付给男方壹拾壹万元整。我们双方了解婚姻法。以上协议是我们自愿达成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由此产生一切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承担。未尽事项,按婚姻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离婚后,原告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偿还案涉房屋2020年5月份及6月份贷款,被告垫付了该两个月的贷款共计4672.36元。离婚至今,原告未给付被告离婚协议约定的11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就财产、房屋分割等已由双方协议处理,该协议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无无效情形,故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房屋分割等约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案涉房屋判归原告所有,是否以原告返还被告110000元为前提;二、关于婚生女抚养费问题可否在本案中处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分割约定“案涉房屋归女方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女方负责偿还”,该协议中关于其他事项约定“女方一次性付给男方壹拾壹万元整”,通过上述离婚协议载明的内容,无法当然得出原告给付被告的110000元性质系案涉房屋折价款,亦无法得出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女方的前提系女方给付男方110000元,被告对该辩解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针对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返还垫付的案涉房屋贷款4672.36元及要求原告按离婚协议约定返还110000元的主张,因该请求与原告的请求系同一法律关系,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本院依法予以一并审理,故依据有效的离婚协议,原告应依约履行,故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曾与被告口头约定,以被告偿还的案涉房屋贷款抵顶婚生女抚养费一节,因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因婚生女抚养费问题与离婚后财产纠纷系不同法律关系,且抚养费纠纷案件原告应为婚生子女而并非婚生子女法定代理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负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对原、被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大连市经济技术开XX的房屋[产权证号为:辽(2018)金普新区不动产权第××××号、第××××号,建筑面积:83.34平方米]一套归原告李X所有,尚未归还的房屋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

  二、原告李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被告王XXXX元并返还被告王X1垫付的上述房屋贷款4672.36元,合计114672.63元;

  三、驳回原告李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1元,由原告负担1297元,被告负担46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 晶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魏XX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2020-07-07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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