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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成功辩护获轻判

  • 刑事辩护
  • (2019)吉0381刑初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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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吉XX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吉0381刑初408号

  公诉机关吉XX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X,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XX省公主岭市,住公主岭市。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9年4月6日被四平市森XX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吉春,系吉XXXX律师。

  吉XX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一部刑诉〔2019〕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XX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X、书记员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X及其辩护人宋吉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XX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XX于2015年5月至2018年,未经公主岭市XX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公主岭市某镇某村某壕北XX地东侧(某XX班某小班)2014年农田防护XX内种植农作物玉米、黄豆。经公主岭市XX业局工程师鉴定,现场座落在公主岭市某镇某村某壕北东侧(某XX班某小班)XX地,XX种为农田防护XX,权属为村集体所有。高XX在某镇某村某壕北占用XX地种植农作物玉米、黄豆改变XX地用途的面积为5.244亩(3496平方米),XX地地表植被遭到严重破坏,XX地用途被改变。案发后,被告人高XX被抓获归案。

  吉XX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高XX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X、刘X等人的证言,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涉案人员到案经过,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吉XX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XX非法占用农用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XX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宋吉春的辩护意见:一、高XX经公开竞标取得涉案XX地后,未及时还XX系事出有因,其主观恶性较小;二、高XX系初犯,没有其他犯罪前科,归案后高XX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违法犯罪事实,属坦白,悔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三、公诉机关指控高XX犯罪的部分事实有偏差,现有证据只能证明高XX在2015年非法占用农用地达到追诉标准,证明承包XX地遭严重毁坏的证据不足,高XX的违法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对高XX处六个月以内的拘役或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XX于2015年5月至2018年,未经公主岭市XX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公主岭市某镇某村某壕北XX地东侧(某XX班某小班)2014年农田防护XX内种植农作物玉米、黄豆。经公主岭市XX业局工程师鉴定,现场座落在公主岭市某镇某村某壕北东侧(某XX班某小班)XX地,XX种为农田防护XX,权属为村集体所有。高XX在某镇某村某壕北占用XX地种植农作物玉米、黄豆改变XX地用途的面积为5.244亩(3496平方米),XX地地表植被遭到严重破坏,XX地用途被改变。案发后,被告人高XX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某镇某村某XX班某小班高XX改变XX地用途现场的情况。

  2、辨认笔录。证明经过白X、盖X1、董X1本人辨认,高XX、张X1改变XX地用途占用XX地的地点位于公主岭市某镇某村某壕北,现场呈条带状;现场东面为董X2耕地;现场南面为南壕;现场西面为盖X1耕地;现场北面为高压线;现场内XX地全部种植玉米,未栽植XX木。经过张X1本人辨认,在高XX家车库停放着播种用的蓝色大型拖拉机。经过高XX本人辨认,高XX在XX地内种植农作物玉米的XX地地块地点在公主岭市某镇某村某壕北XX地东侧XX地(某XX班某小班)内,经公主岭市XX业局工程师用GPS现场测量,该XX地内种植农作物玉米的面积为5.244亩(3496平方米),GPS坐标点为西北为XX、XX,东北为XX、XX,西南为XX、XX,西南为XX、XX。

  3、鉴定意见。证明经公主岭市XX业局工程师鉴定,通过白X、张X1、董万财指认边界,采用GPS面积进行测量,由某镇高XX在某XX班某小班(东半部)XX地内种植玉米的面积为5.244亩(3496平方米);通过对某镇某XX班某小班(东半部)XX地的实地踏查,高XX在XX地内种植玉米的行为,改变了XX地用途。其在种植玉米过程中,由于使用机械致使该XX地的土壤层遭受严重破坏,进而导致该XX地生物多样性遭到毁坏。

  4、公主岭市某镇XX业站提供的森XX资源档案。证明某镇某XX班某小班XX种为农田防护XX,地权为村集体所有。

  5、采伐申请、还XX保证书、造XX小班情况调查表、XX木采伐许可证。证明2014年5月26日,盖X2针对某镇某XX班某小班现有XX以至过熟期、部分XX木出现病腐、枯死现象向市XX业局提出采伐申请并与同日,盖X2保证于2015年春季用省厅制定的两年生杨树大苗,原地原面积(0.67公顷)一次性还XX,后由贾X1于2015年春季完成某XX班某小班的还XX情况。

  6、XX地承包合同书。证明某村将1.1公顷土地发包给张X1、高XX从事造XX经营,承包期限自2015年4月6日至2044年12月30日止,张X2、高XX一次性交齐费用66000元。公主岭市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将某壕北XX地使用权承包给白X、高XX,承包期限自2015年5月28日至2045年12月30日止,每公顷(1.1垧)6.6万元,造XX实际面积0.7垧。

  7、卖、买树合同书。证明某村某队盖X2于2014年5月20日将承包某西侧杨树(某XXX小班)卖给贾X1。

  8、收据两张。证明某村于2015年4月6日收到张X1、高XX承包村某壕北树地款66000元;某村于2015年12月30日收土地承包费现金84000元。

  9、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证明2019年4月5日14时,被告人高XX被公主岭市森XX公安大队民警依法拘传到公主岭市森XX公安大队办案区接受讯问。

  9、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高XX无违法犯罪记录。

  10、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高XX的刑事责任年龄。

  11、证人李X的证言。证明李X是原公主岭市某镇某村村支部书记,高XX种植玉米的XX地原先是某镇某村某组村民盖X2从村里承包的XX地,盖X2在2015年时,将某镇某村某组某的XX地审批采伐了,盖X2采伐过后,高XX和某村村委会签订的XX地承包合同,合同内容是高XX将盖X2采伐过的XX地承包三十年,用来植树,但高XX将XX地承包后,从2015年至2017年期间一直在种植农作物玉米,没有栽植树木。高XX在某镇某村某组某XX地种植玉米没有XX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坐落在公主岭市某镇某村某壕北(某XXX小班)现在是高XX和张X1在经营,二人是从某村村里承包的,李X就知道这块XX地是高XX从村上承包的,听某村的村会计刘X说是这块XX地是让高XX和张X1造XX经营。

  12、证人刘X的证言。证明刘X现任某镇某村会计,公主岭市某镇某村某壕北(某XXX小班)现在是高XX和张X1在经营管理,二人是从某村村里承包的,这块XX地是让高XX和张X1造XX经营,村里和二人钱的XX地承包合同,据刘X所知,2016-2018年公主岭市某镇某村某壕北(某XXX小班)这块地XX地的南侧还XX了,这块XX地的北侧一直撂荒,高XX和张X1承包这块XX地听说是一人一半,具体怎么分的刘X不知道。

  13、证人陈X的证言。证明陈X现任某镇XX业站站长,某村某壕北杨树XX第原XX木所有者是盖X2,在申请主伐前盖X2将XX木所有权转让给贾X2,由贾X2申请低质XX改造。2015年春季某村村民委员会将某壕北杨树XX地承包给本村村民张X1、好李国,并且将某村民委员会与张X1、高XX签订XX地承包合同书报送某镇XX业站一份。张X1、高XX承包某XXX小班XX地后没有还XX,XX地里全部种植玉米。张X1后来又将他承包的XX地转让给白X了,具体怎么经营的陈X不知道。

  14、证人白X证言,证明2015年5月份,某村要把某壕北杨树XX地承包出去,开始由高XX和6组组长张X1承包,这块XX地两侧原先有两条废弃地,面积是4亩,加上XX地面积0.7公顷,承包面积一共是1.1公顷。高XX和张X1平均分配每人5.5亩地,其中有3.5亩是XX地。今年5月份的一天张X1打电话和白X说把承包的某的XX地转让给白X,价格按照村里规定的价格每人承包费3.3万元,树地他已经种完了,种的是玉米。到秋把化肥、玉米种子钱给他就行。白X就同意了。2015年9月2-3号左右,高XX的媳妇张X3照白X说,让白X把承包某壕北杨树XX的玉米砍了,白X当时没同意。第二天,高XX跟白X说还是砍了吧,自己砍的话还能轻一点,当时白X说砍玉米得问问XX业站的陈X,陈X同意才能砍,张X1也说砍了吧,说要是白X不同意就把他坑了,承包XX地里的玉米是张X1种的,白X和张X1之间还没有合同,白X也没有给张X1转让承包的钱,但当时白X问陈X了,陈X说砍了也没用。白X没有办法,白X没说同意不同意砍玉米。高X、张X1和白X商量的时候,高X承包XX地里的玉米已经砍完了,第二天白X听说大伙把张X1转让给他的玉米都砍了。

  15、证人贾X1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份我曾申请某村某壕北的杨树采伐,得到XX业局的批准,后来某村将XX地承包给张X1和另外一个人了。张X1没有还XX,直接种玉米了。某镇村委会将XX地收回之后又转包给高X和张X1了,两人一共承包0.7公顷的XX地,另外在这块XX地旁边还有0.4公顷的村上废弃地也承包给高X和张X1了。2015年二人没有在XX地上种杨树苗,他俩种的玉米。2016年至2018年他俩在XX地内种的农作物黄豆。

  16、证人张X1的证言,证明2015年的时候张X1和高X二人将某村的某壕北的树XX地承包了,二人和某村签订了合同,规定承包期30年,二人在2015年5月24至25左右在XX地上种的玉米。2015年某镇XX业站的陈X通知其,让其于春天还XX。

  17、证人盖X1的证言,证明某村某壕北杨树XX西边紧挨着是盖X1的耕地,树地里的玉米是两家种的,东边是高XX种的玉米,西边是张X1种的,张X1在树里种完玉米以后就把地转让给白X了。其就看见高XX和张X1两人在树XX里干活了,没有看见别人。

  18、证人董X1的证言,证明某村某壕北杨树XX东边紧挨着是董X1种的地,地是董X2的,租给董X1的。树地里的玉米是两家种的,东边是高XX种的玉米,西边是张X1种的,张X1在树里种完玉米以后就把地转让给白X了,白X在玉米地里补种过。其只听说高XX和张X1两人在树XX里干活了,没有看见别人。

  19、证人孟X的证言,证明其与高XX是屯邻关系,高XX是在2015年春天承包的某村某壕北XX地,是通过招标的形式与某镇某村签订的XX地承包合同。村里将XX地承包给他是让他种树,其不知道高X在承包的XX地干什么了,其听说是在中玉米,高XX在某村某XX地种植玉米有没有XX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其不清楚。

  20、证人张X4的证言,证明某村某壕北的XX地被某村承包给高XX和张X1了,是让他们还XX。2015年春天高X和张X1在这块XX地上种地了,2015年秋天高X和张X1在这块地上还的XX,2016年至2018年这块地上是什么状况其不知道。

  21、被告人高XX供述。证明高XX于2015年4月6日承包公主岭市某镇某村某壕北XX地东侧XX地,2015年5月初6月末在XX地上种植了玉米,之后到秋天高XX就又把树木栽上了,中间高XX种玉米2个多月,砍了之后秋天栽的树。2016年高XX在树空的地方种的黄豆,没有和主管部门说过。2017年、2018年和2016年一样也是种的黄豆。

  辩护人为主张自己的辩护意见,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XX地承包合同书三份(原件)。证明2015年4月6日,某村将1.1公顷土地发包给张X1、高XX从事造XX经营;2019年5月28日,公主岭市某镇某村张XX将某壕北XX地使用权承包给张XX(高XX与张XX是夫妻);2015年5月28日,公主岭市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将某壕北XX地使用权承包给白X、高XX。

  2、高XX、白X与某镇XX业站站长陈X谈话录音。证明三人谈话的情况。

  3、XX地现场照片。证明XX地现在的情况。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高XX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非法占用农用地,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X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高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X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XX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洪彦民

  人民陪审员  钟 蔚

  人民陪审员  刘志文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石XX


  • 2019-09-30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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