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胡XX通过上海某XX商集团公司的投资平台与第三方公司XX某某汇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到期后胡XX可以选择返还本息还是转成公司股份。然而,该投资平台掌控第三方公司名下账户,并实际收取投资人钱款后,并未将钱款交给第三方公司用于企业融资,而是将钱款用于平台公司自己的XXX及平台实际控制人个人消费等,最终无法兑付,被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资人因未能从平台方追回投资款,转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投资协议》上的第三方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是否有法律依据?法院是否支持?
律师解析:
不支持。
投资人的投资钱款已在平台方相关人员刑事案件中作为被集资诈骗的钱款予以处理,投资人只有一个转账行为,应当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驳回了投资人的起诉。
裁判结果详情:
(2020)沪02民终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XX,女,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上海市XX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公司,住所地XX市。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丽春,上海XX律师。上诉人胡XX因与被上诉人XXXX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89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胡XX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适用一事不得二处的原则。胡XX与相关刑事判决中的被告人毫无关联,也未与该刑事被告人产生过任何交集及法律关系。胡XX与某某汇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与第三方无涉,双方应受合同相对性的约束。至于某某汇公司借用了胡XX的钱款后被骗或者做何用与胡XX无关,其完全可以在承担本案相应责任后以受害人的身份向案外人追某。另,本案某某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并未因该借款涉及刑事犯罪,也未被相关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故本案涉及的钱款即便最终涉及刑事案件,某某汇公司仍应履行还本付息责任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某某汇公司答辩称,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作出的(2019)沪01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招募罗XX、周XX等人在“壹XX双创”平台与某某汇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并让其购买虚假理财产品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犯罪。本案胡XX只存在一个转账付款行为,其作为该刑事案件受害人,应向XX公司主张权利,其要求某某汇公司返还没有法律依据,也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二、本案双方没有成立借贷关系的合意,某某汇公司没有与胡XX签订过任何协议,自始至终也没有收到过胡XX的钱款,故其没有还款义务。某某汇公司仅仅在被XX公司欺骗下于2018年3月在其提供的84份空白格式文本即投资协议上盖章,而该投资协议系XX公司犯罪工具和手段,应为无效。胡XX是在XX公司门店人员要求下将钱款汇入指定账号,全部钱款一直处于XX公司控制之下,所以胡XX应当向钱款实际收取人XX公司主张,而非某某汇公司。现系争钱款已在另案刑事案件中予以处理,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应当驳回胡XX的诉讼请求。胡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某汇公司支付胡XX本金40万元;2.某某汇公司支付胡XX利息48,000元;3.某某汇公司支付胡XX违约金4万元。一审审理过程中,一中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19)沪01刑初60号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有:1.“壹XX双创”平台以融资企业的名义和投资人签订合同。投资人资金本应转入融资企业账户,但XX公司以监管名义掌控了融资账户。融资企业并未实际使用到资金。2.投资人转入上海XX公司、上海XX公司的资金被吴XX用于兑付。3.大部分融资企业都没有使用到相应资金。4.某某汇公司在该案中作出情况说明:某某汇公司曾委托XX公司融资,但融资账户由XX公司统一管理,某某汇公司以借款等形式从XX公司获得200万元。5.被害人罗XX、周XX等人通过朋友介绍、业务员推荐等途径,在“壹XX双创”平台与某某汇公司、大连XX公司等融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购买理财产品,后无法兑付。该案一审判决XX公司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7,000万元;吴X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胡XX请求某某汇公司偿还的本金,已在(2019)沪01刑初60号刑事判决中作出处理,根据一事不得二处的原则,胡XX的主张应当依法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解决。据此,一审裁定如下:驳回胡XX的起诉。本院认为,相关刑事判决书已对本案系争投资协议的性质及涉案款项的处理作出认定,故一审法院据此驳回胡XX起诉并无不当。现胡XX坚持其与某某汇公司的投资协议应作为民事纠纷处理,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XX审判员 岳XX审判员 沈XX书记员 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