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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不履行职责,苗XX律师助力当事人维权成功

  • 征地拆迁
  • (2020)黔0327行初4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苗云海律师
自执业以来,苗律师始终秉承“优质、诚信、高效”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凭借自身丰富的业务经验和过硬的业务能力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苗律师在法律实践的同时潜心研究行政法相关法律法规,近年来,致力于行政法和征地拆迁办案实战的研究与探索,至今参与行政法和征地拆迁维权案件达数百件,其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办理行政法案件、征地拆迁案件中得到了充分发挥,胜诉率高且善于谈判,代理的案件能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最大限度地达到委托人的期望。

案件详情

交通运输局不履行职责,

贵县交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苗云海助力当事人维权成功,法官当庭判决被告败诉
(2020)黔0327行初45号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被告在收到原告信息公开材料后应当及时予以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无法当场答复的情况,被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回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延长期限并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故即使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告公开,被告也应当告知原告向哪些行政机关申请公开信息,若不存在该信息也应当回复,故被告称自己不是适格的公开主体,因此未给原告答复的辩解理由,于法律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无正当理由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视被告没有相应证据,被告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湄潭县交通运输局对王XX在2019年11月20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二、限湄潭县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对王XX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本案受理费50元,由湄潭县交通运输局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华 嵩
审 判 员  王小华
人民陪审员  黄克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陆X
书记员汪XX

     

  • 2020-05-28
  • 凤冈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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