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林XX在起诉书中诉称:2018年6月6日将其丰田锐志粤Q****6小汽车借给被告林XX使用,被告林XX还起不起信用卡,把原告林XX的Q****6小汽车抵押给林XX的同学,告知原告林XX15天后把车拿回来还给原告,但直到2019年3月,被告林XX未偿还车辆。2019年3月4日,原告林XX在阳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林XX承担如下责任:1、归还粤Q****6小汽车既车辆折旧费30000元、保险费6500元、保养费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林XX承担。
办案经过:被告林XX于2019年6月19日下午委托广东省XX办理,律所指派廖伟雄等作为案件的代理人。在审阅原告起诉书和证据时发现,阳西法院把该案案由定性为物权保护纠纷是错误的,该案应该是借用合同纠纷,应在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但提起管辖权异议有效期间6月19日已是最后一天。2019年6月25日开庭,而且被告庭审什么资料也还没有准备。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代理人向阳西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理由为:该案不属于阳西县法院管辖,这个案件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当由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收到起诉状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阳西法院支持了被告林XX的异议,本案移送到阳东区人民法院。
在这期间,本案律师收集了被告和原告的微信对话记录,微信和用银行卡的转账、原告林X和抵押权人的合同等大量对被告有利的证据。
裁判结果:庭审中,在大量有利证据证明被告没有责任的情况下,原告也觉得自己的主张不被支持,庭审一个星期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后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人员:陈XX
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