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西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斐律师
第一被告:勐腊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武汉市某某集团昆明分公司
第三被告:武汉市某某集团
2015年6月26日,原告与第二被告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合同约定第二被告向原告购买混凝土,原告依约向第二被告交付了混凝土,经结算,第二被告尚欠原告79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第二被告均未支付,后原告与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签订了《还款三方协议》,协议约定第二被告欠付的790000元由第一被告支付给原告,并约定了付款时间,可时至今日第一被告尚欠240000元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
经审理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西XX公司支付混凝土款24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依本金240000元,按年利率24%,自2016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西XX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三、被告勐腊县XX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债务,在被告武汉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7792元由被告负担。
二、律师点评
1、起诉分公司时要一起起诉总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故本案判决分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同时判决了总公司在分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在签合同时要约定若发生纠纷,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违约方承担。故法院判决原告的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