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婚约彩礼
原告:韩X,系浙江某现役部队服役军人,少将,转业市政府某部门
被告:尤某,无锡本地女孩,外企采购主管
案件基本情况:双方于2020年3月15日经人介绍相识,随后双方于同年3月29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男方回部队处理转业事宜,同年6月份返回无锡,然女方拒绝同居生活,2020年9月18日男方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分割女方婚前房产的婚后还贷及增值款。
财产情况:结婚彩礼18.8万(现金支付),男方转业费9万,公积金8万,一次性住房补贴16万。女方婚前于2010年购入房产一套163平方,当时购入价180万+,房产登记在女方父母及女方名下,女方占98%。女方每月还贷。
证据方面:18.8万彩礼系现金给付,没有证人,男方有录音,女方也承认。同时女方也承认双方从未同居过。也未发生关系。
本案焦点:
1,女方是否愿意离婚,以及是否会判决双方离婚;
2,在双方都愿意离婚或者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前提下,彩礼是否应当返还,返还多少?
3,在离婚的基础上,男方是否有权分割女方房产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
本案在庭审中,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女方同时要求分割男方转业费及婚后一次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法院的观点男方和女方未共同生活,女方在婚内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男方无权要求分割,后男方放弃该项诉求,作为交换,女方放弃分割男方转业费等。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
1,双方离婚
2,女方于20天内返还男方彩礼18.8万,到期不履行需另支付违约金5000元;
3,双方各自名下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再无其他纠纷。
律师观点: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双方即符合第二项规定,故要返还彩礼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好在女方愿意离婚,那么接下来就是彩礼返还的数额的问题。依照我国民法典即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彩礼的返还应当参考哪方提出解除人身关系、双方结婚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综合考虑。
至于女方婚后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我们认为男方是有权利要求分割的,虽然双方未同居,男方没有实际出资还贷,每月还贷均是女方支付,但是依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女方以其工资来偿还按揭贷款,依法就是属于支配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以此其婚后还贷部分及房屋婚后增值部分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割,另一方面,男方的转业费女方有权利依照结婚时间来分割,同时男方婚后从部队获取的公积金和一次性住房补贴,依法应当有一半属于女方。双方最终各自放弃房屋及转业费的分割,我们认为更多的是各自从各自的角度出发进行的一个利益考量的结果,当然,这也是双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