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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达成和解

  • 合同事务
  • (2018)冀 0302 民初2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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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告双方达成和解

案件详情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冀0302民初2002号

    原告:刘XX,男,193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建新XX,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高超,河北XX律师。

    被告:王XX,女,195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XX,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徐XX,河北XX律师。

    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莫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2年5月27日本院作出(2011)海民初字第4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XX、刘XX对秦皇岛市海港区盛秦福地1栋2单XX704号房屋分别享有50%的产权。2017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以350000元的款购买被告享有的秦皇岛市海港区盛秦福地1栋2单XX704号房屋(现名称变更为建新里1栋2-704号)中50%的产权。协议签订后,被告拒不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书》内容;判令盛秦福地1栋2单元704号房产产权归原告所有;并协助办理产权手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秦皇岛市海港区建新XX2-704号房屋归原告刘XX所有,被告王XX配合原告刘XX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原告刘XX一次性支付被告王XX购房款35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即3650元,原告刘XX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一、二项于2018年2月15日之前履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莫军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杜佳兴


  • 2018-01-31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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