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追索70万元务工人员头颅受损赔偿款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沪0113民初27751号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董X入职宝山区某工地,从事夫妻工小工工作。2019年5月25日,董X被安临时排在地下室从事墙体拆除工作。因墙体脱落,头部被墙体砸伤。各方因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
头颅损伤后,伤者前后花费治疗费合计五十余万元。
办案难点:
1、董X的工种为工地夫妻工,因此法律关系不明,到底属于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不清晰。
2、案件发生时,无任何报警记录。
3、伤者受伤后,无法明确责任方主体,无法找出用人单位。
4、头颅受损,应当进行哪些方面的医学鉴定
办案经过:
由于伤者及家属无法清晰表述到底是和哪个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本律师先从实地调查入手,深入调查用人单位情况。
其次,走访当时事故发生时地点。获取第一手证据材料。不过,遗憾的是因距离事发已经数月,该地点已经被改造为卫生间,未留下任何当时的痕迹。
最后,通过和工地物业方面及家属沟通,了解到当时事故发生时,曾经报过宝山安监局。并前往安监局调取当时的事故材料。
鉴于发现事故材料中的主体和实际主体不同。且安监局拒绝提供盖章证明材料。
本律师只能回归现有证据。
通过研读现有证据,发现存在伤者的工作证和工作押金凭条。虽然因入职时间段,无工资转账记录,但是工作证和工作押金凭条可以侧面证明伤者的工作地点。
另外,律师还发现工地的业主方为上市公司,判断可能存在多家外包单位。
结合以上情况,以及实地调查。律师做如下诉讼策略安排:
1、明确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策略
因为如果是劳动关系,工伤的认定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否则可能因认定时效已过而导致无法认定工伤。而认定工伤,必须先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关系。但是因为不存在劳动合同。所以只能先行通过确认劳动关系进行诉讼。
而委托本律师时,距离伤者受伤已经超过半年。时间非常紧迫。
为避免因工伤认定时效经过,导致伤者无法获赔,本律师抓紧时间发起第一轮攻势。首先,在劳动仲裁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确认的仲裁。将工地所有可能涉及伤者的单位一并作为被申请人。
在诉讼过程中,各方主体为规避自身责任,施压实际雇佣者,出具一份证明,证明该劳动者为临时小工,并非长期雇员,且无劳动关系。
2、启动劳动者受害诉讼,并安排伤残鉴定策略
鉴于前一轮诉讼中,已经将关系明确为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本律师撤回在劳动仲裁处的仲裁申请,向宝山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将上述被告列为共同被告。
本案此时的难点为……如何准确判断伤情,以及如何准确判定损害赔偿金额。考虑到伤者受伤的部位为头部。显然更加复杂。
根据头颅骨折情况,判定损害应该无疑。关键是,头颅损害的后果具有多重后果的特性,如果忽略任何特性,都很难有效保障伤者的权益。
经过观察,发现伤者存在出院后大小便失禁、口水、情绪内向自闭的特点。本律师特别询问合作的医学专家。在以下几个方面申请鉴定。
针对头颅骨折情况进行鉴定,同时申请精神能力进行鉴定。最后,最核心的是针对其是否涉及癫痫及护理依赖进行综合鉴定。
果然,经过长达六个多月的等待。终于,鉴定结果发布。如当初的预判。如果忽略了癫痫症状,那么仅头颅骨折和精神自闭,其等级只有一个九级和两个十级。
但是,就我们明确强调的癫痫症状,经过前后取证、摄片认定,被确认为六级伤残。
一下子,鉴定结果就达一个比较理想的状态。并且鉴定中心也确定了长期药物依赖这一特点。这一药物依赖情况,虽然不是法定赔偿事由,但是,给后续谈判和调解带来了巨大的便利。
3、诉讼过程中的协商谈判
基于鉴定结果,和本律师对各方诉讼关系的定位,在庭审前,原被告展开了详细谈判。一个开始,被告律师仅愿意接受工伤标准的赔偿,不愿意按照人损赔偿(人损赔偿标准要高于工伤赔偿)。
但是,律师通过调查,已经知道在几个共同被告中,存在以下有利于谈判的点;首先,两被告之间存在外包关系。业主即发包方为上市公司,规模较大,有信息披露要求。承包方也是较大企业。且其仰仗发包方提供业务,依赖关系较为紧密。
其次,被告存在长期药物依赖,近似于长期护理依赖。
再次,颅骨和精神损害和精神外伤,对伤者后续生活带来较大不便。
最后,两被告调解的意愿较为强烈。
案件结果:
最后,基于律师的努力,各方达成一致意见,成功调解。当事人拿到了70万元的赔偿款(不含已经支付的几十万医药费)。
判决原文:
1、被告于调解书签收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70万元(不含被告之前垫付的费用)。
2、若被告迟延支付,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计算。
3、原告不得在主张任何赔偿。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5、双方再无任何争议。
审判人员:崔法官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