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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王X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9)吉0202刑初397号
刑事辩护
王少滨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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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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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XX市昌邑区XX。

被告人陈XX,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XX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少滨,XXXX律师。

被告人王XX,女,初中文化,无职业,住XX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18日被逮。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案件概述

XX市昌邑区XX以吉昌检刑检刑诉(2019)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王XX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昌邑区XX指派检察员刘X、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王少滨、被告人王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XX市昌邑区XX指控:被告人陈XX与被告人王XX隐瞒已于2017年3月30日将二人位于XX市××区车位以人民币7万元的价格卖给XX市XX某的事实,于2018年10月24日以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将该车位卖给张X1,签订买卖协议后在XX市XX诈骗张X1人民币6万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张X1。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被告人王XX之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XX与被告人王XX隐瞒已于2017年3月30日将二人位于XX市××区车位以人民币7万元的价格卖给XX市XX公司的事实,于2018年10月24日以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将该车位卖给张X1,签订买卖协议后在XX市XX骗得张X1人民币6万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张X1。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捕及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车位买卖协议、交通银行取款单、XX银行流水、尚都东XX物业的车位登记表、还款凭证、谅解书、证人付X、曹X、柳X证言、被害人张X2陈述、被告人陈XX、王XX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被告人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XX、王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陈XX、王XX积极提供财产刑担保,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X、王XX所居住的社区同意其进入社区进行矫正并落实帮教,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本案中被告人陈XX、被告人王XX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王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迟大伟

人民陪审员于XX

人民陪审员孙春珍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常佳琦


  • 2019-07-11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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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少滨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担任吉林市船营区政协常委、吉林仲裁委仲裁员、吉林市政法委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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