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诉XX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男方A与女方B因家庭不和诉讼离婚,二人婚后有一子,法院调解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出800抚养费。离婚后,女方被男方父母、男方起诉过三次,第一次,男方父母曾起诉男女双方要求共同返还买房的借款50万以及其余借款9万,在该案中代理女方,最后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第二次,男方起诉女方要求判决房屋归男方个人所有,并分割夫妻共同债务15万元,房屋市值约60万,在该案中代理女方,法院开庭审理后男方主动撤诉;第三次,男方再次起诉女方要求判决房屋归男方个人所有,并分割夫妻共同债务15万元,房屋市值约60万,女方开庭过程中放弃房屋但要求相应补偿,经答辩、法院审理,最后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但需补偿女方24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离婚后的三起案件,代理律师全程参与了全部诉讼过程。第一次,男方父母起诉男女双方归还买房的借款50万和其余借款9万元,看似荒唐离奇,实则不难理解,提起诉讼的其实是男方,仅是借用父母的名义出面。该案中,男方父母确实向女方转账过50万元,但通过对男方父母与女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分析,我们认定当时转账的50万并非借款而是赠与。根据当时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且转账也备注了“购房款”,结合我们向法院提交的经过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给了你们50万元钱买房……我又给XX(男方)9万元生活费”,最终法院认定这50万购房款及9万的转账均属于赠与给夫妻双方的,不属于借款,由此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二次,男方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房屋归男方个人所有,并分割夫妻共同债务15万元,房屋市值约60万,在该案中代理女方。男方要求分割的房屋就是用其父母转账的50万购买的房屋,男方认为该50万只是赠与给其一人,另有其从支付宝平台、其兄、其父母处的借款约15万元,开庭后,我方向法院举示了在先的判决书,证明这50万元的性质是出借给男女双方2人并非男方1人的,其余从支付宝平台的借款因女方不知情系男方单独借用,且均已经归还完毕故不存在夫妻债务,从其父母处借款9万元,举示在先判决证明已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赠与给夫妻二人的不必归还,另有其兄签订的借条,因无实际出借的凭证、女方不知情,我方在庭上坚决否认,法院开庭审理完毕后不久,我方被告知男方已经撤诉。
第三次,男方再次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房屋归男方个人所有,并分割夫妻共同债务12万元,房屋市值约60万,在该案中代理女方。这一次案件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与第二次相差无几,不同之处是男方将向支付宝平台的借款剔除,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减少为12万元,更换了承办法官。该案思路与第二次诉讼基本一致。女方开庭过程中放弃房屋但要求相应补偿,经我方答辩、法院审理,最后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但需补偿女方24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总结:房屋市值并未经过司法鉴定,而是双方当事人确定的一个金额,是可以这样操作的,可以节省鉴定的时间和费用。最后并未按照双方确定的60万分得,也是法官考虑到确实50万的购房款是由男方父母支付,行使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代理人看来也无可厚非。
相关法条:
(现已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