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503行初109号
原告泉州XX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
法定代表人杜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尹婧,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XX,福建XX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XX,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XX,局长
委托代理人钟XX,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XX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XX,福建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XX公司诉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XX要求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XX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XX
人民陪审员 卢XX
人民陪审员 张 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