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4民初2719号之一
申请人:福建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55195872。
法定代表人:黄XX,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婧,福建XX律师。
被申请人:吴XX,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申请人福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申请人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XX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吴XX名下的址在安溪县(房产证号:安房权证城厢镇字第××号)、安溪县东岳凤XX173(房产证号:安房权证凤城镇字第××号)、安溪县东岳凤XX202(房产证号:安房权证凤城镇字第××号)、安溪县金龙现代XXC幢25D(房产证号:13××43)、与黄XX共有的址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滨新城15-16#楼连接体2层07店面(房产证号:闽(2016)福州市不动产权第XXX号)、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湖头街支巷50号湖滨新城15-16#楼连接体1层07店面(房产证号:闽(2016)福州市不动产权第XXX号),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吴XX名下的址在安溪县(房产证号:安房权证城厢镇字第××号、安国用(2013)第XXX号)、安溪县东岳凤XX173(房产证号:安房权证凤城镇字第××号、安国用(2005)第XXX号)、安溪县东岳凤XX202(房产证号:安房权证凤城镇字第××号、安国用(2005)第XXX号)、安溪县金龙现代XXC幢25D(房产证号:13××43);
二、查封吴XX与黄XX共有的址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滨新城15-16#楼连接体2层07店面(房产证号:闽(2016)福州市不动产权第XXX号)、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湖头街支巷50号湖滨新城15-16#楼连接体1层07店面(房产证号:闽(2016)福州市不动产权第XXX号)归吴XX所有的产权份额;
三、上述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查封期间,该房屋内的财产由吴XX自行负责保管)。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福建XX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廖碧财
人民陪审员 陈秀珠
人民陪审员 柯天赐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