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张X,女方被告:王X,男方
【案情概述】原被告于2014年X月在日本留学期间相识后同居共同生活,20X年X月X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大使馆领事部登记结婚,婚后于20X年X月X日生下儿子X。婚后,原告发现和被告以及双方家庭的人生观、价值观、思维观点、生活习惯截然迥异,加之被告有强烈的控制欲,不仅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出行自由、交往自由,还限制原告的生活行为习惯自由,发型穿戴自由……被告的控制欲在XX出生后更加变本加厉,被告的育儿理念匪夷所思,与常态化育儿观大相庭径,但被告逼迫原告必须遵守,必须按照被告所制定的各项制度和条条框框谨遵执行,否则生活永无安宁之日。原告未能严格遵守导致与被告发生矛盾,原告母亲居中协调时,被告及其被告家人直接要求原告必须出具断绝母女关系的书面声明并进行公证……原告无法忍受被告及其被告父母的所作所为,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鉴于被告的行为异常,长期以来对原告的精神及行为进行高度控制,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应当向原告予以精神赔偿。XX需要母亲在身边照顾,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依法依当由原告携带抚养照顾。
一审法院判决:1、准予离婚。2、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抚养费X元。3、被告对孩子有相应的探视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双方各负担150元。
【争议焦点】1、如何认定由离婚双方哪一方抚养孩子更有利?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2、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依据?被告经济状况良好,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经济实力,被告常住国外,也在申请X国国籍,孩子为X国籍,鉴于外籍子女的特殊性,如果判定按月支付抚养费,被告不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的,则会出现原告抚养费收取困难、执行程序繁琐费力、成本过高的问题。
【法院追踪】一审认为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较好的维护了我方当事人合法权利。
【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详细的了解案情后,梳理案件的证据材料,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定相应的诉讼策略。在庭审过程中积极有效的和法院沟通,庭审结束后积极提交代理词,向法院详细的阐述了我方的观点和意见。通过邓晓莉律师团队的努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