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0日,刘X提供劳务的单位为含刘X在内的19人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5月11日至2019年5月10日。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每人保险额度为40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人保险金额为20000元。2019年4月24日,刘X意外出现事故,并受伤住院。经鉴定刘X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然而,刘X与保险公司无法就保险赔偿协商一致,于是刘X委托本律师代理其与保险公司间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首先原告刘X以侵权责任的规定计算伤残赔偿金、护工费、护理费、营业费等相关赔偿费用,而保险公司并非侵权人,双方应该按照保单约定标准计算。其次,刘X的伤残鉴定是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而根据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伤残评定标准应按《行业标准》进行评定,参照《行业标准》,根据刘X的伤情和就诊记录不构成伤残等级。
律师观点:
本律师认为,提供劳务的单位作为投保人以刘X等人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现投保人已按约交纳了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刘X发生事故后,保险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辩称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刘X的伤情不构成伤残等级,但刘X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采用合法鉴定程序作出,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科学性。保险公司称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不应以侵权责任的计算方式来计算赔偿,然因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对医疗费之外其他损失的赔付计算标准和项目范围未作明确确定,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就是因就医治疗而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刘X因伤致残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故保险公司也应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本律师观点,支持了原告刘X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