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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筑工人按照高工资标准争取到应得的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金

  • 劳动工伤
  • 恩劳人仲案字〔2021〕2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邓珍律师
为建筑工人按照高工资标准争取到应得的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金

案件详情

    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恩劳人仲案字〔2021〕28号

    申请人:xx,男,〔962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xx:邓珍,广东XX律师。

    被申请人:XX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xx,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住址:xx,身份证号码:xx,系被申请人的员工。

    案由:工伤待遇争议。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XX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本委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吴国辉独任审裁,于2021年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邓珍、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肖XX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确认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6月12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并且自2020年月13日起,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48133.33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次性伤残补助金31257.8元;4、被申请人支申请人―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000元;5、被申请人支付—次性医疗补助金4465.4元;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4250元;7、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9200元;8、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1000元;9、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营养费1000元;10、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宿费1000元;1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1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请求金额合计共166506.53元。

    相关案情

    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20年3月15日。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2020年6月13日。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四、工作岗位:砕工。

    五、受伤时间:2020年6月5日。

    六、工伤认定情况:2020年7月6日,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0〕57819号),认定申请人属工伤,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是被申请人。

    七、劳动能力鉴定情况:2020年12月10日,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拾级。

    八、停工留薪确认情况: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11月6日。

    九、工伤保险参保情况:个人没有参加工伤保险。

    十、用人単位支付工伤待遇情况:没有支付。

    十一、工伤后住院治疗情况: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7月7日在江门市五邑中医院恩平分院住院,共住院32天。

    十二、受伤后上班情况:没有上班。

    十三、受伤后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情况:没有支付。

    十四、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申请人请求确认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6月12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并且自2020年6月13日起,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对此没有异议,本委予以确认。

    二、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被申请人辩称,当初是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涉及到经济补偿。本委认为,根据申、被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以及被申请人出具给申请人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双方形成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申、被双方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离职原因,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29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本委认定申请人的离职原因是被申请人提出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XX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6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XX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13日起解除;

    三、被申请人XX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78517.5元(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56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335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给申请人xx;

    四、被申请人XX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347元给申请人xx;

    五、驳回申请人xx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21-02-24
  • 恩平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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