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11民初487号
原告:株洲XX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江南XX。
法定代表人:肖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株洲市芦淞区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XX,女,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余,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XX公司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XX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XX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XX公司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56元,减半收取4,428元,由原告株洲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海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实习法官助理陈伟
书记员 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