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民终5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XX,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现住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伟,山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XX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大西XX。
法定代表人:冯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男,汉族,1965年6月24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XX,女,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该公司综合部主任。
上诉人秦XX因与被上诉人山西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3民初7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对上诉人秦XX所做工程予以造价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3民初70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秦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36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屈XX
审判员 苗XX
审判员 齐立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