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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四人争房产,遗嘱继承最优先

  • 婚姻家庭
  • (2007)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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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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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继承由来已久,为人父母都希望把自己生前积累的财富传承给自己的子女。但是怎么传承这个问题,一直以来都困扰着他们,而且因为财产继承产生的矛盾也非常的多。本案中,母亲生前留下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表明了她有确切的传承计划,对于这一点,我们应当予以尊重,帮助她实现她的传承计划。

案件详情

    兄妹四人争房产,遗嘱继承最优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7)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7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

    委托代理人:谭XX师

    被上诉人:王X

    被上诉人:王X

    被上诉人:王X

    案情简介

    朱XX与王XX夫妻关系,原告王X,与被告王X、王X、王X系同胞兄妹,均为其子女。父亲王X于1979年12月31日死亡,后母亲朱XX于2014年9月17日死亡。双亲去世后,留有一套价值约56万的房子。该房子原始产权归王X所有,1983年,继承变更后房产转给了妻子朱XX,之后,朱XX将房子翻建成三层小楼,并于1994年取得房产。朱XX去世后,兄弟姐妹主张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房屋。王X不服,遂提起诉讼,拿出自己与母亲在1987年达成的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要求翻建前的房子,即翻建后的一层归自己所有,法院经过认定后,支持了王X的诉讼请求。

    案件经过

    该案子涉及的时间比较久远,上海关于房改政策的调整变化也比较大,而且在证据的搜集、调查等方面也有较大困难。不过,这些对于我们专业的律师而言,都属于常规问题,因此,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对于当事人个人信息的收集与核对、房产及变更材料的收集、本地政策解读上都非常的用心,认定当事人提供的公证赠与的效力,尽最大可能的帮助当事人达到诉求,维护被继承人的真实传承愿景。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审判长:袁XX

    代理审判员:黄XX

    代理审判员:陶XX

    二00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XX


  • 2007-04-20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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