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酒店与被告某家具公司签订了《家具订购合同》,约定生产周期为四十天,即被告应于2018年1月10日前完成家具验收。并对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家具式样与款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X向被告按时付款,但被告直至原告起诉之日仍有约五分之一的家具未交付。甚至交付的家具中亦有近二分之一的家具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要求被告尽快补发家具并对质量存在问题的家具予以维修,被告却提出要求原告再行支付部分款项才配合解决。无奈之下,原告只得另行补购未交付的家具。后原告要求被告维修质量不合格家具并承担违约责任起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了原告的委托后,分析了相关案情并提交了以下代理词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一、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货款,被告要求原告继续支付货款实为无理请求。
二、被告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没有按期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质量、数量的家具,经原告多次催告,甚至到法院起诉后,被告仍未履行;且因被告迟延履行债务致使涉案合同目的(即原告付款,被告供货)不能实现。无奈之下,原告对未交付的家具进行了紧急补购,并额外支付了差价,现在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涉案合同应当依法予以解除。
三、原告使用质量不合格家具并不代表验收合格,也并不影响对于质量问题的认定,恰恰可以证明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原告此举,实为在更大损失产生之前的止损之举。
四、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经营,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被告未按期供货,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应当赔付双倍定金。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具体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二、被告须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完成对质量不合格家具的修理、更换;三、被告须向原告返还双倍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