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再审申请成功

  • 房产纠纷
  • (2018)津民申143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马鹏程律师
(一)东丽软件园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享有合同解除权,东丽软件园公司在2016年11月14日催告要求刘锐交纳剩余房款,2017年7月5日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行使解除权的起算时间应为发出催告函后经过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开始计算。(二)刘锐在合同签订以后长达4年时间不履行合同义务,在本案两审过程中表示仍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故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应当予以解除。综上,东丽软件园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案件详情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民申14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外环线南、昆仑北路东XX-1-108室。
法定代表人: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程,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X,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系刘X之父),住天津市河东区。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XX公司(以下简称东丽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终15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丽XX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东丽XX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享有合同解除权,东丽XX公司在2016年11月14日催告要求刘X交纳剩余房款,2017年7月5日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行使解除权的起算时间应为发出催告函后经过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开始计算。(二)刘X在合同签订以后长达4年时间不履行合同义务,在本案两审过程中表示仍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故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应当予以解除。综上,东丽XX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刘X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东丽XX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丽XX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唐 娜
审 判 员  赵清泉
代理审判员  于轶男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尹X
书记员闫X


  • 2018-09-05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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