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无过错致人受伤,接受劳务一方拒绝赔偿
二审发回后调解成功
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1):吴XX,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6日,住商水县。
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2):吴XX,男,汉族,生于1992年3月10日,住商水县。
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董行,河南XX律师。
接受二审委托后,认真查阅一审卷宗,包括判决书、一审证据、一审庭审笔录。发现一审中被上诉人所称的与上诉人系承揽关系是错误的,应当是雇佣关系,而雇佣关系中,雇员致人损害除非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应当由雇主进行赔偿。二审中代理人向法庭阐述该观点,并且提出一审中被上诉人提出的承揽关系不存在也没有证据支持。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3民初X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XX、吴XX预交的二审诉讼费XX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XX
审判员 何XX
审判员 李XX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XX
书记员展铭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