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提供劳务致人受伤,接受劳务一方拒绝赔偿,二审发回

  • 损害赔偿
  • (2020)豫16民终361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董行律师
明晰法律关系,提出一审案件查明不足事实,依法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提供劳务无过错致人受伤,接受劳务一方拒绝赔偿

    二审发回后调解成功

    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1):吴XX,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6日,住商水县。

    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2):吴XX,男,汉族,生于1992年3月10日,住商水县。

    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董行,河南XX律师。

    接受二审委托后,认真查阅一审卷宗,包括判决书、一审证据、一审庭审笔录。发现一审中被上诉人所称的与上诉人系承揽关系是错误的,应当是雇佣关系,而雇佣关系中,雇员致人损害除非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应当由雇主进行赔偿。二审中代理人向法庭阐述该观点,并且提出一审中被上诉人提出的承揽关系不存在也没有证据支持。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3民初X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XX、吴XX预交的二审诉讼费XX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XX

    审判员  何XX

    审判员  李XX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XX

    书记员展铭晨


  • 2020-11-06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达成和解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