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民初31197号
原告:李XX,男,195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女,系原告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乐恩,广东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5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受理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焕桃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本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唐乐恩、被告李XX本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731.4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1100元、营养费1000元,合计10831.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具体赔偿项目明细如下:
1.医疗费:309.27元+7422.13元=7731.4元;
2.护理费:1100元(依票据,据实结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住院10天=1000元;
4.营养费:1000元(酌定)。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关系。2020年7月19日13时许,原告在自家巷口休憩时遇被告,二人就近日双方房屋中部沟渠的污水排放问题发生了争执,被告不停对原告进行侮辱和谩骂,还用手指戳伤了原告的左眼,直接导致原告站立不稳,头晕跌倒在地。原告倒地后被告不但没有扶起原告,还不断对原告进行语言攻击。
后原告的家人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协调,但被告的态度极其恶劣,拒不配合调解。因原告倒地受伤深感不适,当日被家人送往佛山市南海区第七人民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左眼结膜下出血、2型糖尿病伴多个并发症。2020年7月19日至2020年7月29日,原告共住院10天,花费了医疗费7731.4元。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均不予理睬。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对原告实施暴力行为致使原告的身体健康遭受损害,且被告从实施行为到损害结果发生至今毫无悔意、拒不赔偿,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等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李XX答辩如下:被告不清楚原告为什么住院,原告是双方在吵架的时候原告自己无故倒下,原告倒下的时候被告还避开原告,被告现在不明白原告为什么说被告打他,被告在公安也是这样说的。另外一位邻居盖房,原本他们污水是有一条直出的渠,但是原告的老婆突然就叫包工头挖开下水道将污水流去被告家那里,那段时间被告刚好去了旅游不知道挖渠,然后去了旅游回来之后被告就去找原告,跟原告说你这样做不好,然后说了两句原告就倒下了,倒下之后原告就叫他老婆出来说被告打了他,但是被告也没有打他那时候还有录像看,那时候报警之后原告家人就送原告去医院,被告就去派出所录口供。被告那时候去完旅游回来,被告就看到渠被挖开了,然后被告就去问包工头,包工头就说是原告的老婆就他们挖开渠的。未去旅游前被告就已经挖好渠让水不要流到被告那边去,因为被告这边的渠是没有封起来的,所以流过来大家都会闻到臭,流去原告那边的渠是封闭起来就没有味道。是原告老婆指示包工头挖开渠的所以包工头也应该有责任。那时候被告回家路过就看到原告,就说了两句你为什么要这样做,被告是没有打过原告原告就自己倒下了,被告都没有碰过原告,被告知道原告长期有病,所以原告倒地的时候被告还特意避开走远一点,被告自己也是有病今天来开庭还带了药。被告也不知道原告为什么无缘无故眼睛有一点血,反正被告身正不怕影斜。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与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告对真实性均没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核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7月19日13时许,原、被告双方发生争执,原告跌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佛山市南海区第七人民医院(盐步医院)治疗。
经初步诊断原告为:左眼结膜下出血和2型糖尿病,补充诊断为:1.2型糖尿病肾病(三期)、2型糖尿病性周围神经病变、2型糖尿病视网膜病变;2.高尿酸血症;3.高脂血症。当日约16时原告办理了入院手续的情况。从2020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原告共住院10天,产生了医疗费合计7731.4元(急诊产生的费用309.27元+住院产生的费用7422.13元)。出院诊断为:1.左眼结膜下出血;2.2型糖尿病;2型糖尿病肾病(三期)、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糖尿病视网膜病变;3.高尿酸血症;4.高脂血症。出院医嘱为:1.注意饮食控制(低盐、低脂、低糖、高纤维饮食),适当运动;2.定期监测血糖、血压情况,不适随诊;注意眼部情况,定期复诊。
2020年7月19日,原告入院治疗首日预存了伙食费200元,原告住院10天期间支出了陪护费(护理费)1100元。
原告的女儿李XX于事发当日13时27分到原告住所地的盐步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主持双方调解,调解不成。
诉讼中,原告称,2020年7月19日下午13时左右,原告走去巷口站着抽烟。被告路过,就骂原告说为什么你打开渠口流污水去我那里,原告说我没有挖,被告就一直说是我挖的,原告说我没有挖的,被告就动手,用手指指我,被告还有走到很近来指原告,指到原告的眼睛,指到原告的眼睛流血,去到医院都还有血。指到原告的眼睛之后原告的人过一会就倒下了,原告倒下之后原告老婆出来就打110、120叫救护车,是原告家人陪原告去医院的。原告老婆出到来就扶起原告让原告坐在椅子上,当时原告的眼睛都睁不开了。双方没有打斗,被告就是用手指指伤原告的眼睛。那时候原告女儿就出来看到原告跟被告吵架,就进去叫原告老婆,一分钟之内就指伤原告眼睛,原告女儿一转身进屋就指伤原告,原告老婆就出来扶起原告,这段期间都没有一分钟。
诉讼中,被告称,大家说话的时候被告有指原告,但是没有碰到原告不知道原告怎么受伤的,自己倒地擦伤也不一定。被告只是指过原告,肉体完全没有碰过原告,被告只是口头上说原告你不要这样挖开我的渠流污水过来,原告扑开来的时候被告还往后退两步,然后原告自己靠着墙,原告自己倒下慢慢移开去路中间然后大声叫他老婆说我打他。原告自己说话或者听到我说什么话被气到了,原告自己头晕也不一定,打原告被告是绝对没有打但是刺激人的话被告就有说。原告诉请的医疗费大多是治疗高血压症等,被告认为原告的受伤与被告无关,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争吵冲突,之后原告倒地并送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左眼结膜下出血,结合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定被告与原告发生冲突以及被告所述的有用手指指向原告对引发本案事件有一定原因,但原告提供的住院治疗单据反映的病情主要是原告原有的基础性疾病,本院结合事件的起因、经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原告治疗用药的具体情况酌定被告李XX赔偿原告李XX3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000元予李XX;
二、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李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李XX已预交),由李XX负担250元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李XX,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焕桃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