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逾期办证房开商需支付违约金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黔23民终1901号
案情简介
原告陈X,男,住贵州省兴义市。
原告杨某,女,住贵州省兴义市。
诉讼代理人:谭浩南,贵州XX律师。
被告兴义市XX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
法定代表人胡XX,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陈X等与被告某房开商于2014年6月2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兴义市的商品房屋,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已一次性支付完毕。双方约定房开商应当为原告办理房产证,但是双方约定的时间届满时,房开并未办理房产证,交付的房产不符合合同约定。
办案经过
在了解案情并接受委托后,代理人根据前期的沟通信息,为当事人拟定了需要准备的证据清单。收到证据资料后,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预期交房与逾期办证的违约金,并与当事人进行确认后,到法院进行立案后确定开庭。经一审法院审理以后,因部分事实未查清,后当事人不服继续委托上诉至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进行改判,支持了违约金50000元左右。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
二、限兴义市XX公司于兴义市某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将办理某某商品房转移登记手续的有关文书资料交付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三、限兴义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7892.39元;
四、限兴义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43137.93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审判长 陆XX
审判员 付XX
审判员 简 坤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秦XX
书记员 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