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XX,男,1978年0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丽,内蒙古嵚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企旭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XX,经理。
被告:金XX,女,1990年12月0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高XX,男,1976年02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闫X,女,1962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XX与被告内蒙古企旭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金XX、高XX、闫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XX于2020年6月15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企旭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金XX、高XX、闫X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XX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企旭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金XX、高XX、闫X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原告孙XX要求撤回对四被告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XX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企旭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金XX、高XX、闫X起诉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7548元,减半收取3774元,由原告马XX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佟长海
人民陪审员王XX
人民陪审员祝忠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白朝力格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