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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与内蒙古xx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金XX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20)内2223民初323号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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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马XX,男,1978年0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丽,内蒙古嵚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企旭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XX,经理。

    被告:金XX,女,1990年12月0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高XX,男,1976年02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闫X,女,1962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XX与被告内蒙古企旭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金XX、高XX、闫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XX于2020年6月15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企旭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金XX、高XX、闫X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XX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企旭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金XX、高XX、闫X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原告孙XX要求撤回对四被告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XX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企旭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金XX、高XX、闫X起诉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7548元,减半收取3774元,由原告马XX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佟长海

    人民陪审员王XX

    人民陪审员祝忠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白朝力格日


  • 2020-06-15
  •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 原告
  • 极力维护当事人的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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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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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鹏福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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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兴安盟中级法院对面
2000年入职信用社信贷岗,2007年风险管理,2012年银行高管,2016年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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