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与被告(女)离婚纠纷一案
【案号:(2021)粤1971民初11050号】
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被告婚后与家婆相处不和,双方偶尔会有争吵。于是原告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
案件经过:案件起诉后,因为对原告尚有感情基础,于是被告委托我方,请求帮忙争取不予离婚,经过了解案情,发现本案没有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仅仅是夫妻偶尔小矛盾,以及婆媳纠纷而已,再加上还有一小孩,于是我方就答应帮助被告争取判决不予离婚。
案件结果:我方介入后,收集整理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证据,业经开庭审理辩论后,法官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不予离婚[拳头]。本案件经过时长半年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一个好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