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19)渝0106民初21736号
王XX与李XX等健康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王XX,女,住重庆市酉阳县,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XX。
委托代理人袁彩渝,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X,重庆XX律师。
被告1李XX,女,住重庆市沙坪坝区XX。(未成年)
被告2李XX,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XX。(被告人之父)
被告3张XX,女,住重庆市沙坪坝区XX。(被告人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X,重庆XX律师。
2019年X月X日晚,原告王XX与其丈夫、儿媳、孙女4人在其居住的沙坪某小区散步,被告1李XX骑自行车从原告右侧穿行时将其撞倒,原告左膝跪地,双手手掌撑地,导致右手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膝皮肤擦伤。当晚,原告自行到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势加重需要手术转到大坪医院手术治疗,产生医疗费32437.93元。该事件发生了,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处理未果,遂起诉。
原告律师接受委托后,先询问了案件发生的经过,然后指导当事人组织、收集证据,并走访小区内知情人,但遭受知情人拒绝。在小区内勘查现场,并绘制图纸,调取现场可视的视频资料、医院的视频资料,对医院的住院人员进行走访。最终确定部分事实。随着证据固定后,原告代理人拟写诉状并向法院提出对原告的伤残进行鉴定,最终确定了原告的全部损失金额。
案件结果
法院根据高度概然性理论认定被告1撞倒原告的事实成立,同时认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判决被告1、2、3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赔偿原告89072.59元。(诉讼主张的70%)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第、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等。
审判人员谢XX
裁判日期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