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浙0103刑初466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斗虎屯镇赵堂村1号赵堂社区7号楼3单XX。2019年8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XX,江苏XX律师。
公诉机关以下检一部刑诉[2020]2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谢XX出庭,指控:2019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赵XX在缅甸第四特区小勐拉地区,采用购买他人银行卡、手机号码及支付宝号码,为APP平台网络赌博直播间收取赌资,并通过银行账户多次转账后打入指定账户,在此过程中收取资金10%的好处费。经被告人赵XX辨认确定该APP平台网络赌博直播间可以控制赌博输赢结果,用于骗取被害人资金。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1日,被害人陈XX在本市下城区被他人通过网络骗取人民币10571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其中7800元通过被告人使用支付宝账户(柏XX)接收并转账,97910元通过被告人使用支付宝账户(曲丽)接收并转账。2、同年1月27日,被害人张XX在江苏省无锡市被他人通过网络骗取25830元。其中8400元通过被告人使用微信账户(娄XX)接收并转账。
3、同年6月3日,被害人张X在山东省滨州市被他人通过网络骗取83700元。其中32500元通过被告人使用银行卡账户(杨XX)接收并转账。
4、同年7月13日,被害人白XX在陕西省榆林市被他人通过网络骗取111000元。其中109000元通过被告人使用银行卡账户(娄XX)接收并转账。
5、同年7月18日,被害人杨X在甘肃省瓜州县被他人通过网络骗取132800元。其中50000元通过被告人使用银行卡账户(朱XX)接收并转账。
6、同年8月8日,被害人姚X在江苏省镇江市被他人通过网络骗取90000元。其中13320元通过被告人使用支付宝账户(曲丽)接收并转账。
7、同年8月20日,被害人刘XX在山东省济南市被他人通过网络骗取127900元。其中99200元通过被告人使用银行卡账户(杨XX)接收并转账。
8、同年8月21日,被害人杜XX在上海市青浦区被他人通过网络骗取7330元。其中3830元同通过被告人使用支付宝账户(杨XX)接收并转账。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赵XX在云南省被民警抓获,同年10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管辖,次日,陇川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赵XX到陇川县公安局接受传讯,赵XX表示愿意配合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民警调查。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XX处查获扣押社会保障卡1张、公积金卡1张、身份证1张、往来港澳通行证1本、电话卡4张、洗码卡2张、银行卡23张、手机5部。
认为被告人赵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银行卡等方式协助他人通过网络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XX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后调整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赵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XX通过提供、购买他人银行卡、手机号码、支付宝账号、转账等协助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设置骗局,非接触性诱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社会危害性较大,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赵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手机、银行卡、电话卡、洗码卡等财物(详见清单),均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赵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2196元,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周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褚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