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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马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20)苏0118执异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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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马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8执异4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张XX,男,汉族,1961年11月19日生,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X,江苏XX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马XX,男,汉族,1988年1月6日生,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本院在执行张XX申请执行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XX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7年11月30日,张XX以马XX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XX归还借款226万元及利息。2018年1月31日,本院作出(2017)苏0118民初465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张XX的诉讼请求。张XX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苏01民终4194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马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马XX财产范围内归还张XX借款226万元及利息(以226万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为标准,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31027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027元,均由马XX承担。

依据张XX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苏0118执2543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2018)苏0118执2543号结案通知书,告知张XX已依法处置马XX的所有遗产,所得款项XXX.42元(含诉讼费和保全费合计67054元),已汇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张XX提出异议称,根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4194号民事判决,马XX在继承马XX的财产范围内归还异议人借款226万元及利息(以226万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为标准,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仅发放异议人款项XXX.42元,判决确定的债权并未全部实现。事实上,马XX继承马XX的遗产数额远超XXX.42元,法院拍卖马XX遗产中一套房的价值即高达457.5万元,宁高凤××船舶的真实交易价格应为780余万元。马XX还有大量的遗产未经处理,马XX还继承了马XX位于高淳区××镇××村约450平米的独立别墅一套、位于淳溪镇××路××单元××室的房产也是马XX继承的遗产。法院在对马XX继承的大量遗产未经处理的情况下,认定已处置马XX的所有遗产,作出执行完毕的结案通知,明显违背基本事实,也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请依法处理。请求: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4194号民事判决继续执行,直至判决主文确定的借款本息、诉讼费、保全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全部执行完毕为止。

马XX辩称,张XX起诉时,其已经将继承父亲马XX的遗产中坐落于南京市XX××室房产和宁高凤××船舶出售。房产出售合同价90万元,实际售价79万元,船舶售价780万元,扣除给付张XX100万元以及中介费、税费、修理费,实得649万元,上述款项均已归还父亲生前遗留债务。坐落于南京市高淳区××镇××路××号××新村××号房产和车牌号为苏A×××**的轿车一辆,已经法院处理。张XX所称位于高淳区××镇××村约450平米的独立别墅一套,实际上是农村的三层楼房,是其爷爷奶奶建造,现在其奶奶住在里面,不是父亲的遗产;位于淳溪镇××路××单元××室的房产系其前妻的父母出资以其前妻名义购买,离婚时该房产归前妻所有,且该楼盘是2017年开盘,父亲在2015年已去世,不可能是父亲的遗产。父亲的遗产已经全部处理用于偿还债务,其没有受益,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结束。

另查明,马XX于2015年5月20日去世,马XX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母亲邢XX、儿子马XX、女儿马XX三人。2015年6月17日,马XX向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申请继承马XX的下列遗产:坐落于南京市XX××房产、××于南京市××淳溪镇××室房产、车牌号为苏A×××**的轿车一辆、宁高凤××船舶。因邢XX和马XX自愿明确放弃继承马XX的上述遗产,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马XX的上述遗产由马XX继承。马XX继承上述遗产后,分别于2017年5月、8月将宁高凤××船舶和坐落于南京市XX××室房产变卖,变卖所得价款均由马XX收取。船舶出售后,马XX给付张XX100万元。在马XX去世后,马XX代为偿还了马XX银行贷款本息合计XXX.58元。

执行过程中,马XX称宁高凤××船舶和坐落于南京市XX××室房产的变卖款均已用于偿还马XX生前遗留债务,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变卖款的数额、变卖款具体支出情况及用途。本院对坐落于南京市高淳区××镇××路××号××新村××号房产进行了拍卖,成交价为XXX元;并对车牌号为苏A×××**的轿车进行了询价,询价结果为54502元。马XX对车辆询价结果不持异议,并表示同意将车辆询价款54502元在其代偿款XXX.58元中予以抵扣。房产拍卖款XXX元扣除马XX代偿款XXX.58元(XXX.58元-54502元)、执行费用33950元,余款XXX.42元已全部发还张XX。

本院认为,马XX继承了马XX的遗产,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马XX生前遗留债务。执行过程中对于马XX已经继承马XX的尚存遗产进行了处置,所得款项扣除马XX的代偿款及执行费用后,余款已全部发还张XX。但在张XX提起民事诉讼前,马XX已变卖所继承马XX的两处遗产,遗产变卖款仍属于遗产范畴,应当清偿马XX生前遗留债务。遗产变卖款均由马XX收取、支出,故对于变卖款的数额、变卖款具体支出情况及用途,马XX应依法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由于马XX在执行以及异议审查过程中,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变卖款的数额、变卖款具体支出情况及用途,马XX对此应进一步举证,故在此情况下作出结案执行行为不妥,张XX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应予继续执行。对于张XX提出马XX另继承了马XX的其他遗产的意见,张XX应提供相应证据,在执行程序中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苏0118执2543号结案通知书;

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4194号民事判决继续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XX

审判员  赵XX

审判员  魏猷龙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XX


  • 2020-04-30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申请执行人
  • 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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