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后没有获得股东资格和相关权益,为当事人要回全部投资款。
审理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01民终4118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X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博西XX。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查XX,男,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审被告:侯XX,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
原审被告:杜XX,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该案委托人之前多次和被告方面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被告方面态度嚣张,坚决不予退还投资款,咨询过很多律师,但对其他律师的方案均不满意,经人介绍接触本律师,双方面谈三次,确定诉讼方案,办理委托。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和委托人沟通诉讼思路,及时告知并协助委托人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经历二次开庭,一审判决公司退还全部投资款,被告不服上诉至郑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河南X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河南X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查XXX出资款200000元。
判决理由:
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均认可查XX入股XXX公司已出资的20万元入股金及查XXX参与XXX公司经营,查阅、核对过该公司部分账务明细的事实,根据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9月5日期间杜XXX通过支付宝向查XXX的8笔转账的支付规律、数额、摘要,可认定该8笔转账款系向查XXXX支付的股东分红款。即查XX履行了入股出资义务,实际行使了部分股东权利。XXX公司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但XXX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增资扩股时依法经股东会决议,股东会未作出决议确认查XX的股东身份,将查XX的出资和股份载入公司章程,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也未在工商登记中明确查XX的出资额,公司注册数额亦未变更。且XX公司对查XX不愿办理相应工商登记手续,以及明确查XX的的股份由谁代持及代持的份额未能举证证明。故查XXX未依法取得XXX公司股东资格,XXX公司未履行其全部义务。XXX公司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
审判长 徐XX
审判员 王XX
审判员 王XX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