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犯罪嫌疑人XX从2019年6月起,将从事XX项目所得钱款,多次通过自己银行卡予以转移,于2020年8月1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拘留。其家属立即委托本人去会见了解案情、多次与侦查机关沟通。在辩护人团队努力下,家属交纳保证金,嫌疑人于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