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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美骑手配单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吗?

  • 金融保险
  • (2020)甘01民终429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慧娟律师
本案中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各地法院认定不一。经承办律师努力,甘肃省法院认为:保单项下列明的“死亡保险金、伤残保险金、医疗费用”以外的项目和费用均为除外责任,该约定系保险赔偿范围的约定,而非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

案件详情

    案情:2019年8月30日16时50分许,杨XX骑车牌号为甘A××**临时号牌的二轮电动车,沿瑞德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瑞德大道庆阳大厦东XX超越前方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马XX时发生碰撞,造成马XX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兰州市××队××队第620102XXXX0198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杨XX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马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马XX被送往兰州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3天,出院诊断为左侧肱骨颈骨折,出院医嘱为:出院后积极行左上肢康复功能锻炼;出院后1月、3月、6月、12月定期复查;3天换药一次,术后14天拆线;不适随诊。马XX因住院共计花费31613.29元,其中杨XX垫付21000元。后马XX自行委托甘肃迪安同享医学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等进行评定,该所甘迪安[2019]临床鉴字第0016号鉴定意见书认定马XX左侧肱骨颈骨折致残程度为十级;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后续治疗费用评定为100XXXX2000元。马XX、杨XX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马XX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一、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马XX78665.96元、赔偿杨XX垫付的医疗费21000元;二、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马XX35492.33元;三、驳回马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马XX、杨XX对兰州市××队××队出具的第620102XXXX0198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杨XX、XX公司、XX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各项赔偿数额予以认可,马XX除了对误工费、护理费有异议外,对其他赔偿数额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马XX的误工期、护理期如何认定的问题。事故发生后,马XX委托甘肃迪安同享医学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了评定,该所甘迪安【2019】临床鉴字第00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马XX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XX公司、杨XX、XX公司虽然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其均未申请重新鉴定。根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马XX的误工期应当为180日、护理期应当为90日,一审法院将误工期、护理期调整为120日、60日无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故马XX误工费应为26201元(53130元/年÷365天×180天),护理费应为13100元(53130元/年÷365天×90天)。关于XX公司主张的XX公司未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告知和提示义务,该条款应属无效的理由。XX公司通过网络投保雇主责任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在《中小微企业“金福保”组合保险框架保险单》的特别约定中载明“本保单项下列明的死亡保险金、伤残保险金、医疗费用以外的项目和费用均为除外责任:包括不限于误工费、营养费、康复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案涉保险合同系网络投保,其不同于普通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当场协商的特性。该保险合同系保险人通过网络平台发出要约,要约内容包括保险赔付范围、保险期限、保费数额等主要内容。合同相对人经过对该要约内容尽到普通人应当尽到的审慎义务并支付保费后,视为接受要约,保险合同即成立生效。保险人按照约定的内容及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保单项下列明的“死亡保险金、伤残保险金、医疗费用”以外的项目和费用均为除外责任,该约定系保险赔偿范围的约定,而非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XX公司以XX公司未尽到告知提示说明义务为由,要求XX公司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XX公司应当赔偿马XX10%医疗费3161.33元、误工费26201元、护理费13100元、交通费130元、鉴定费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以上共计48592.33元。综上所述,上诉人马XX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上诉人甘肃XX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上诉人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马XX48592.33元。

    实务经验:就甘肃省内,法院的通常裁判观点为:《中小微企业“金福保”组合保险框架保险单》系网络投保,其不同于普通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当场协商的特性。该保险合同系保险人通过网络平台发出要约,要约内容包括保险赔付范围、保险期限、保费数额等主要内容。合同相对人经过对该要约内容尽到普通人应当尽到的审慎义务并支付保费后,视为接受要约,保险合同即成立生效。保险人按照约定的内容及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保单项下列明的“死亡保险金、伤残保险金、医疗费用”以外的项目和费用均为除外责任,该约定系保险赔偿范围的约定,而非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


  • 2021-02-07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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