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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费广州中院二审改判

  • 婚姻家庭
  • 2021粤01民终1087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邓珍律师
庭前为当事人准备证据、开庭为当事人在法官面前争取好印象,最终通过理性说理取得胜利,降低抚养费。

案件详情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108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汉族,身份证住址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珍,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汉族,身份证住址xxx。

    上诉人xxx因与被上诉人x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29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上诉请求∶1.女儿xxx由我方携带抚养;2.如果抚养权没有判决归我方所有,我方希望将抚养费降低至每个月1000元左右或者轮流抚养;3.关于探望权的问题,如果xxx远嫁到除广州以外的地方,我方要求在该情况下保证我方的探望权。

    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xxx与xxx的女儿的抚养权

    XXX一直由xxx的父母抚养照顾,直至2020年3月xxx与xxx发生争吵,xxx才带着女儿在外租房租住。也就是说女儿xxx一直跟随xxx和xxx的父母居住,xxx的父母有固定的住所,与xxx的父母生活时间较长,与xxx和xxx的父母有深厚的感情基础,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XXX一直都想要女儿的抚养权,但迫于xxx对xxx的压力以及xxx对xxx的同情,不得己没有争取抚养权。xxx和xxx的父母并没有重男轻女的思想,通过平时众多的相处视频和照片可以看出xxx的父母对孙女xxx疼爱有加。

    XXX有其父母帮忙带女儿xxx,自己也有稳定的收入,工作和上班时间都固定,利于孩子的学习与生活。相比之下,xxx的工作存在不稳定性,没有长辈帮忙抚养照顾,xxx在婚姻期间就经常早出晚归和出差,不利于照顾孩子。

    XXX婚内有出轨的嫌疑,一个生活作风有问题、并且在一些群里贬毁xxx的人,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二、关于xxx的抚养费。XXX表示如果女儿的抚养权归xxx,xxx愿意xxx每月只出800元-1200元的抚养费。甚至xxx的父亲即xxx的爷爷表示即便xxx不出抚养费,他也愿意帮抚养,同样,xxx也是,如果xxx实在不愿出抚养费,也是愿意抚养。

    2.一审法院判决的抚养费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3.本案,xxx作为公交车司机,其工资就偏低,平时开支也不少,并且因为现在整个公交车行业待遇都在走低,对于xxx后续工资待遇也是有影响的,所以xxx最多只能按照工资的百分二十左右去负担,现在一审法院判决的都已经超过了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本案,xxx的女儿xxx一直跟随xxx的爷爷奶奶生活,应该优先继续由xxx的父母帮忙照顾,退一步说,根据法律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xxx一直在广州,xxx就不一定了,有可能会远嫁他乡,那到时候如何保障xxx的探望权。

    三、关于xxx的探望权问题。退一步讲,如果二审法院仍没有把抚养权判给xxx的话,为了避免xxx如果远嫁导致xxx探望权得不到实现的问题,xxx请求法院对该情况下的探望权予以处理。另外根据现在xxx的态度,xxx很担心探望权得不到实现,因为现在xxx就很不配合让xxx跟女儿的团聚,并且言语攻击xxx,xxx既是丈夫,也是一个父亲,不能因为婚姻的解除而失去一个做父亲的权利。综上所述,xxx恳请二审法院能考虑一下xxx的合理请求。

    xxx辩称不同意xxx的上诉请求,并发表意见∶从xxx的陈述中可以看出其实xxx对女儿的最基本上关心是生活上方面的,其没有对孩子的教育上的关心,更没有对女儿的教育有过规划。如让xxx的父母抚养属于隔代抚养、隔代监管,也无异于让孩子成为留守儿童。而且女儿xxx是女孩子,在情感和生活照料上,爸爸不是很方便,抚养应当不仅在从物质上抚养女儿xxx,更应该给女儿xxx生活上的照顾和力所能及的帮助。作为父亲的xxx,其从来不关心孩子,怎么放心女儿xxx给他携带抚养,并且共同生活。因此,我方坚决要求维持一审判决,女儿xxx的抚养权归我所有。

    x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XXX、xxx离婚;2.婚生女儿xxx由xxx抚养,xxx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XXX依法承担为婚生女儿xxx购买的xx保险费用的一半;XXX依法承担为婚生女儿xxx购买的xx保险费用的一半;XXX依法承担为婚生女儿xxx购买的xx保险费用的一半。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xxx、xxx于2015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7月29日生育女儿xxx。诉讼中,xxx、xxx对于以下争议焦点各自陈述及举证如下∶

    一、对于夫妻矛盾以及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

    xxx陈述xxx从双方结婚至生孩子,经济上没有承担责任。xxx在感情上过于冷淡,没有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对xxx和孩子没有关心,不跟xxx交流,双方感情已经破裂。

    xxx认为和xxx感情已经破裂,xxx比较顾家,xxx自2019年1月因开公交车居住在番禺,双方分开居住。xxx同意离婚。

    在一审法院作双方调解和好工作后,xxx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xxx同意离婚。

    二、对于女儿xxx的携带抚养。

    诉讼中,xxx主张携带抚养女儿xxx,xxx表示同意。1、对于女儿抚养费的数额。xxx主张xxx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20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时止。xxx陈述女儿自2019年8月27日开始读幼儿园,最初在广州市xx读书,2020年6月转到xx幼儿园,2020年9月26日转到xx幼儿园至今;女儿每月花费5000元左右,包括每月学费3980元、英语培训班费用每月1120元、日常生活开支每月800元;xxx经营瑜伽工作室和做保险经纪人,经营瑜伽工作室每月收入5000元至6000元,做保险经纪人每月收入2000元至4000元。

    xxx陈述女儿之前xx幼儿园读书,其不清楚女儿目前在何处就读。xxx认为抚养费是孩子日常生活消费,不应包括教育费,而教育费用是比较大的支出,应该双方共同协商支付,培训班的费用不是必须的费用。xxx陈述其在xx工作,每月收入6000元至7000元。xxx愿意支付女儿抚养费数额为每月800元。

    2.对于女儿探望权的行使。

    xxx主张每周探望女儿一次,时间为每周一晚六点到八点,由xxx从xxx处接走女儿,探望后,由xxx将女儿送回xxx处。xxx寒、暑假各和女儿连续共同生活一周,探望的时间由双方协商。

    xxx同意xxx关于探望权行使的意见,但是希望寒、暑假的探望时间固定为放假后第一周,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协商,希望由xxx将女儿接走和送回。

    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的分割处理

    在一审法院释明法律责任后,xxx、xxx均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需要在本案处理。但xxx主张xxx承担为女儿购买保险费用的一半,具体为∶

    1、为女儿xxx购买的xx保险,于xx年xx月xx日购买系xx保险,投保人为xxx,被保险人为女儿xxx。xxx主张xxx承担保险费xx元,因为该保险系为女儿的健康成长所购买,xxx知情且同意,保险费一直由xxx支付。xxx不同意支付保险费,xxx不知情,保险合同和xxx没有任何关系,受益人也不是xxx。

    2、为女儿xxx购买的xx保险,于xx年xx月xx日购买,系xx保险,投保人为xxx,被保险人为女儿xxx。xxx要求xxx承担保险费8712元,因为该保险系为女儿的健康成长所购买,xxx知情且同意,保险费一直由xxx支付。xxx不同意支付保险费,xxx不知情,保险合同和xxx没有任何关系,受益人也不是xxx。

    3、为女儿xx保险,于xx年xx月xx日购买,系如意享养老年金保险,投保人为xxx,被保险人为女儿xxx。xxx要求xxx承担保险费xx元,因为该保险系为女儿的健康成长所购买,xxx知情且同意,保险费一直由xxx支付。xxx不同意支付保险费,xxx不知情,保险合同和xxx没有任何关系,受益人也不是xxx。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居住证、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日常生活照片、课程协议、培训合同、收据、保险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网络购物截图、病历及缴费资料、劳动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应相互信任、相互忠诚、相互关心、相互体谅,但xxx、xxx双方在婚后却不注意珍惜和培养夫妻感情,不能相互信任、相互体谅,在出现矛盾时也未能正确处理,导致夫妻矛盾不断激化,最终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现xxx要求离婚,xxx同意离婚,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对于女儿xxx的抚养权,xxx、xxx作为女儿xxx的监护人在离婚后对女儿xxx均有抚养和教育义务。庭审中,xxx主张女儿xxx由其携带抚养,xxx表示同意,一审法院予以照准。对于抚养费的支付,结合女儿的现实状况、双方就各自工作内容及收入情况的陈述,xxx每月应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至于对女儿xxx探望权的行使,综合双方的陈述意见以及女儿xxx现阶段生活状况,xxx可每周探望女儿xxx一次,每次的探望时间为每周一下午六时至八时,探望方式为∶xxx从xxx处接走女儿,接走期间由xxx负责照顾女儿,探望结束后,由xxx将女儿送回xxx处。寒、暑假期间xxx各可与女儿共同生活一周,探望时间为寒、暑假放假后第一周,探望方式为∶xxx从xxx处接走女儿,接走期间由xxx负责照顾女儿,探望结束后,由xxx将女儿送回xxx处。期间,xxx应协助配合xxx对女儿的探望,并与xxx一起共同为女儿营造健康快乐地成长环境。

    对于xxx主张xxx支付xxx为女儿购买的保险费用的问题,xxx未能举证证实xxx知悉且同意为女儿购买上述保险,xxx亦不同意支付该笔费用,xxx的该项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一千零八十四条、一千零八十五条、一千零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21年2月8日判决∶一、准予xxx与xxx离婚;二、女儿xxx由xxx携带抚养,xxx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女儿xxx抚养费2000元,直至女儿xxx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判决生效之日起,xxx可在每周一下午6∶00从xxx处将女儿xxx接走探望,至当日下午8∶00许将女儿xxx送回xxx处,期间xxx应配合xxx对女儿xxx的探望;xxx可寒、暑假各与女儿xxx共同生活一周,探望时间为女儿xxx寒、暑假放假后第一周,xxx可在第一周第一天从xxx处将女儿xxx接走探望,至第一周第七天下午将女儿xxx送回xxx处,期间xxx应配合xxx对女儿xxx的探望;四、驳回古春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300元,由xxx、xxx各负担150元(xxx已预交300元,xxx应负担的受理费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xxx支付)

    本院二审期间,xxx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生活

    视频,证明xxx一直与xxx的父母一起生活,xxx的父母可以一起抚养照顾xxx;2.劳动合同,证明xxx的经济情况,无力支付2000元抚养费;3.和解协议,证明xxx同意和解xxx支付1000元抚养费;4.2021年2月23日的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xxx没有恐吓xxx。

    xxx不同意xxx提交的证据作为二审的新证据,认为∶xxx确实有恐吓过我,xxx提供的2月23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后面的聊天记录截图,双方都有这天晚上19点的微信聊天记录。自从xxx发这个信息后,我很害怕,包括后来协商抚养费支付1000关于探视的问题。他要探视女儿,我把女儿携带过去给他探视,当时xxx拿出和解协议给我签名,我当时比较害怕他会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不敢激怒他,所以我也就签名了。

    xxx围绕其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2021年2月23日的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xxx对其进行恐吓。

    xxx不同意xxx提交的证据作为二审的新证据,认为∶我方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是因为xxx和其家人都在侮辱我,我当时很生气,所以说了一些过激的话,而非恐吓xxx。我说这个话的前提是xxx又一次侮辱我。xxx、xxx二审提交的证据,本院接纳为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xxx二审提交的《劳动合同》显示xxx为xx司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每月2250元。xxx表示疫情前每月收入6000元左右,现在收入下降,每月收入4000元至5000元。

    2021年3月15日xxx、xxx签署《和解协议》,约定xxx由xxx抚养,xxx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xxx请求按和解协议支付抚养费,xxx表示xxx对其进行人身恐吓,其受到胁迫而签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xxx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xxx尚年幼,目前跟随xxx生活,而且xxx在一审表示同意xxx由xxx携带抚养,结合xxx的工作性质,xxx由xxx携带抚养更为合适,xxx要求由其携带抚养xxx,本院不予采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携带子女的一方应承担子女必要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xxx的基本工资是2250元,其余的收入不稳定,因此,其提出负担每月抚养费2000元过高,本院予以采纳,结合双方曾达成的和解协议,本院酌定xxx每月支付xxx抚养费1300元。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及时支付子女必要的抚养费用,以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抚养一方有协助探视的义务。父母的探视有利于建立和维系亲子关系,让子女感受父母双全的关爱,有利于子女人格的培养和形成,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希望今后双方从xxx利益出发,妥善处理问题,共同为xxx成长营造和谐、温馨的环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一千零八十四条、一千零八十五条、一千零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O)粤0111民初29319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2931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293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女儿xxx由xxx携带抚养,xxx每月支付女儿xxx抚养费1300元,直至女儿xxx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四、驳回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受理费300元,由xxx、xxx各负担150元;二审受理费300元,由xxx、xxx各负担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21-08-09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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