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川0793民初281号
原告:杜X,男,1982年7月1日出生,住祥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四川XX律师。
被告:单某,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四川XX律师。
基本案情:
双方于2013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婚后共同购买位于绵阳市经开XX房屋一套。2017年3月份原告父母到绵阳照顾小孩,后与被告产生矛盾,原被告双方感情恶化。2018年1月份起双方开始分居,后由于二人就离婚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原告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不不准予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被告离婚。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与被告单某细致沟通后,得知单某并非不同意离婚,而是对原告的财产状况不清楚,所以迟迟未同意离婚。经单某同意后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告银行存款、公司股权、社保、收入等详细财产情况。在取得调查令后承办律师携调查令向银行、工商局、社保局等部门调取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后在庭审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均同意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及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一、原告杜X与被告单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和婚生子由被告单某抚养,原告杜X从2020年4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女和婚生子生活费3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双方各承担50%,上述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支付至婚生女和婚生子能独立生活时止;
三、在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原告杜X每周探望子女一次,被告单璐予以协助;
四、位于绵阳市经开XX房屋归被告单某所有,原告杜X协助办理过户;
五、登记在原告杜X名下的××公司15%的股权及分红、收益等归原告杜X所有,与××公司有关的债务也由原告杜X承担;登记在被告单某名下的××学校的股份归原告杜X所有,与××学校有关的债务也由原告杜X承担;
六、原告杜X和被告单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31万元(债权人单某2、武X27万元,债权人杜甲某4万元),其中:债权人杜甲某4万元债务由原告杜X偿还,债权人单某2、武X27万元债务由原告杜X偿还18万元,被告单某偿还9万元;
七、本案诉讼费1025元由原告杜X承担。
审判员:黄XX
法官助理:刘XX
书记员:陈XX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