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损害赔偿纠纷

  • 损害赔偿
  • (2021)辽01民终6602号
损害赔偿
徐朋恩律师 在线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6478
    服务人数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民终66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
委托代理人王X、徐朋恩,系辽宁XX律师。
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李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9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X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剐蹭受损车辆尾部时并没有剐蹭到车漆,而是仅仅剐蹭到了车膜;一审法院对财产损失额度认定过高。
李X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20年4月19日上午10时左右,李X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辽A×××××宝马牌小型轿车停放在位于铁西区XX的停车位里,李XX推行电动车剐蹭李X的车辆尾部,造成李X车辆受损。李XX同意为李X维修车辆,但双方就维修地点及修复费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庭审中,李X提供了接报案回执、事故现场监控录像、车辆损毁部位照片等证据,拟证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及车辆受损情况,李XX未提出异议;李X提供车辆维修报价单一张,拟证明所需车辆修复费用的金额,李XX不予认可。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李X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沈阳市价业价格鉴证服务中心于2020年12月7日出具了沈价涉车[2020-沈阳]第339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辽A×××××宝马车损失价格总额为5015元,李X支付鉴定费2000元。李XX于2020年12月15日提出复议申请,沈阳市价业价格鉴证服务中心于2020年12月21日出具《复议回复》,未变更鉴定结论。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李X提供的接报案回执、事故现场监控录像、车辆损毁部位照片、车辆维修报价单、鉴定费发票等证据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复议回复》,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在卷为凭。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李XX推行电动车过程中剐蹭李X车辆致李X车辆受损,应向李X承担侵权责任,李X向李XX主张赔偿车辆修复费用,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李XX应按鉴定结论书确定的金额向李X赔偿修复费用;李X为本次鉴定支付的鉴定费2000元,系李X实际损失,应由李XX向李X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李X赔偿车辆损失5015元;二、李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李X支付鉴定费2000元;三、驳回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XX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上诉人提出对财产损失赔偿数额过高的问题,一审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委托沈阳市价业价格鉴证服务中心对李X的车辆因剐蹭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鉴定,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以及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依据该鉴定结论认定本案损害程度及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X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范XX
审判员 郭XX
审判员 邰越群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赵XX


  • 2021-05-07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徐朋恩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徐朋恩律师
5.0分服务:6478人执业:7年
徐朋恩律师
12101201****2466 执业认证
  •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
  • 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92号皇朝万鑫国际大厦A座42层
预约咨询、委托请添加徐朋恩律师微信18640258236。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长期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
  • 186 4025 8236
  • 1864025823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