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106民初9083号
原告李X
委托代理人王X、徐朋恩,系辽宁XX律师。
被告李XX
原告李X诉被告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及委托代理人徐朋恩、被告李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诉称,2020年4月19日,案外人李X驾驶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辽A×××××小型宝马轿车停在路边时,被被告电动车刮伤,造成原告车辆车衣与车漆损坏。李X报警后,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进行了调查,并出具了沈X()接报回执[2020]号接案回执,证明了事故事实。关于车辆赔偿事宜,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无奈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修车费用。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修车费用10000元(暂定,具体以评估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准);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XX辩称,我同意给原告修车,不同意赔偿修车费,我得跟着去修车。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9日上午10时左右,原告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辽A×××××宝马牌小型轿车停放在位于铁西区XX的停车位里,被告推行电动车剐蹭原告车辆尾部,造成原告车辆受损。被告同意为原告维修车辆,但双方就维修地点及修复费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庭审中,原告提供了接报案回执、事故现场监控录像、车辆损毁部位照片等证据,拟证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及车辆受损情况,被告未提出异议;原告提供车辆维修报价单一张,拟证明所需车辆修复费用的金额,被告不予认可。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受本院委托,沈阳市价业价格鉴证服务中心于2020年12月7日出具了沈价涉车[2020-沈阳]第339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辽A×××××宝马车损失价格总额为5015元,原告支付鉴定费2000元。被告于2020年12月15日提出复议申请,沈阳市价业价格鉴证服务中心于2020年12月21日出具《复议回复》,未变更鉴定结论。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接报案回执、事故现场监控录像、车辆损毁部位照片、车辆维修报价单、鉴定费发票等证据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复议回复》,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被告推行电动车过程中剐蹭原告车辆致原告车辆受损,应向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向被告主张赔偿车辆修复费用,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按鉴定结论书确定的金额向原告赔偿修复费用;原告为本次鉴定支付的鉴定费2000元,系原告实际损失,应由被告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李X赔偿车辆损失5015元;
二、被告李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李X支付鉴定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楠
审 判 员 张 淼
人民陪审员 马天成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南
书记员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