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川0106民初9708号
原告:周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
被告:沈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四川XX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事实与理由:周X、沈X于2014年11月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争吵不断。2017年12月,周X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此后双方分居。2019年7月,周X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周X与沈X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沈X少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3.判令周X、沈X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沈X承担。
【办案经过】
承办律师与沈X沟通基本案情后,通过金牛区法院阅卷查档一审判决及相关材料,申请调查令和调查取证申请书调取沈X向茶店子派出所和芳草街派出所的报警记录用以证明原告周X有家庭暴力行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举证应依法进行分割,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调证用以证明婚后住房的装修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周X向其父母的借款为个人债务。经过充分调证和与当事人沟通交流后修改答辩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结果】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一、周X与沈X自愿离婚;
二、周X名下银行存款归周X所有,沈X名下银行存款归沈X所有;
三、向周X某、王某某借款50,000元,由周X偿还;向沈X某借款62,000元,由沈X偿还;
四、周X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中20个平方归沈X所有,周X于2019年10月1日前协助沈X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从2019年10月10日起,由周X向中国XX银行某某支行偿还位于成都市高新XX房屋的购房借款,借款清偿后,该房屋归周X所有,沈X在借款清偿后协助周X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周X分三期向沈X支付房屋折价款共计1,370,000元,于2019年10月16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670,000元。
六、本案受理费5850元,减半收取计2925元由周X负担。
审判员:胡X
法官助理:熊寒
书记员:田X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