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某某纪念医院
代理人:周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陈X,叶某某
代理人:陈军玉,广东XX律师
李X,广东XX实习律师
陈X2018年6月12日入广州市番禺区某纪念医院待产,后住院期间顺产一子,各项指标均正常,陈X之子2018年6月17日因黄疸入院治疗,2018年6月18日突发身亡。出院诊断:1、新生儿猝死;2、新生儿肺出血;3、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后经中山大学司法鉴定,认定为患者患有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基础上,因羊水吸入性肺炎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碍死亡。
办理情况:本案的情况,经我们多次与患者和咨询医生意见,发现陈X之子突然猝死极不正常,我们对中山大学的死因鉴定不完全认可。在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过程中,我们在听证时详细充分的阐述了相关意见,最终司法鉴定结果对我方的意见予以了采纳,并判定医院对于死亡承担60-90%的责任。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处广州市番禺区某纪念医院赔偿陈X、叶某某共计721664.9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黄文劲
审判员:沙向红
审判员:苗XX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蔡XX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