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刘X,男,1981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刘润江,河北XX律师。
被告:焦XX,男,1990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诉讼记录
原告刘X与被告焦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刘X于2020年9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刘X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刘X负担。
文尾
审判员 胡XX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