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0113民初3578号
原告:蒋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辉,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四川XX律师
被告:兰X,男
案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事实与理由:蒋X、兰X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16年2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因双方分居两地、聚少离多,由此发生矛盾。蒋X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而后双方感情仍未改善。蒋X于2019年11月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蒋X、兰X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兰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办案经过】
蒋X介绍基本案情后,承办律师详细询问当事人对离婚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具体想法,对涉及的法律进行解答并告知其调解离婚与诉讼离婚的优劣势。庭审中,经法院调解,最终调解无效,于2019年12月开庭审理并作出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
【案件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2019)川0113民初3578号民事判决,准予蒋X、兰X离婚。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蒋X与被告兰X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X承担。
审判员:向煜煊
书记员:黄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